民法1057条:「夫妻无过失的一方,因判决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者,他方纵使无过失,亦应给予相当之赡养费。」可见赡养费由谁付,和谁先提出离婚并不相关。
二:谁该支付赡养费,可以采协议方式。
夫妻在离婚协议书或是另立的契约书中,达成协议,明定该由谁付给另一方。至于金额多寡、给付方式是按月给或是每半年、每年给,也都是夫妻达成协议即可。
如果夫妻双方没签协议书,对赡养费的给付也没共识,那么想要求赡养费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诉请另一方未来须付赡养费。只是民法1057条看起来是在保障夫妻中处于经济弱势的一方,不过事实上,法院对于生活陷入困难的认定很严苛。假如请求的一方原本就有工作,自己养活自己还不成问题,并不会因为离婚就陷于生活困难的话,那恐怕法院判给赡养费的可能性也不大。此外,赡养费也不是给一辈子的,法院会定一个合理期限,并且金额也不是太高。
主持人:璚彣
嘉宾:林殷佐律师
私立文化大学法律系法学组、私立中原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桃园县政府法律咨询顾问、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分会律师、和律法律事务所律师。
*民法第1030条之2第一项规定,以婚后财产清偿婚前债务的部分,离婚时,一样要计入婚后财产做计算。
*台湾法律规定的「赡养费」必须符合两个要件:请求的一方必须无过失、必须因判决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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