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敦(1685年—1756年),章佳氏,字仲和。滿洲正藍旗人。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進士,授編修。以學問優,殿試有聲名,授侍講學士。康熙帝在位時,累升至內閣學士、兵部侍郎。
雍正四年(1726年),阿克敦還兼「國子監祭酒」。兩廣總督孔毓珣入覲,雍正帝命阿克敦代理兩廣總督兼廣州將軍。在這期間,阿克敦彈劾了一些官員,受到雍正皇帝的嘉諭,同時也得罪了不少大臣。
後來,阿克敦轉任廣西巡撫。廣東巡撫楊文乾彈劾他指示廣東新會縣將強盜案件改為盜竊案件,挪用廣東海關的耗銀,並且還指使家人對暹羅來廣州的運米船巧立名目,索取費用。孔毓珣也彈劾他侵用太平關的耗銀。雍正皇帝一聽大怒,於雍正六年(1728年)下令將阿克敦奪官,派楊文乾和孔毓珣一同會審。很快楊文乾去世,又另派幾人一起嚴審,最後僅判處阿克敦索取暹羅米船多種費用一罪,建議「絞刑」。正在這時,他原來彈劾過的肇高廉羅道王士俊又告他包庇貪贓的布政使,於是他被加重判處「斬監候」,也就是秋後再行處置。這是他第一次被判處死刑。
轉過年來雍正七年(1729年),山東巡撫費金吾因為要疏浚江南徐州、沛縣及濟寧、嘉祥諸縣水道,請派員督修。雍正帝命令釋放阿克敦前往江南河工效力,讓他將功贖罪。結果,阿克敦不負眾望,雍正帝既往不咎。過了兩年,雍正帝派兵征討準噶爾時,授阿克敦內閣額外學士,協辦軍務。過了四年,又命他代理鑲藍旗滿洲副都統、工部侍郎。
乾隆皇帝登基後,命阿克敦守護泰陵,後授阿克敦工部侍郎。乾隆五年(1740年),調刑部,再調吏部。乾隆八年,授為鑲藍旗滿洲都統;十年,兼翰林院掌院學士;十一年,授刑部尚書。乾隆十三年(1748年),命他為協辦大學士。可是乾隆帝很快又解除了阿克敦協辦大學士的職位,授給傅恆了。就在這年四月的一天,乾隆皇帝查看翰林院上奏的孝賢皇后冊文,其中滿文把「皇妣」譯為「先太后」,乾隆皇帝認為這是個「大誤」,立刻要召見阿克敦詢問,想不到阿克敦在此之前,還沒等聽到皇帝退朝的旨令,就已經離開了。乾隆皇帝大怒,說他因為被解除協辦大學士的職位,滿懷怨恨。下令罷去阿克敦所有官職,把這位原來的刑部尚書關到刑部監獄裡,按照「大不敬」罪名,打算定罪「斬監候」。這是阿克敦第二次被判死刑了。
可能是因為阿克敦人緣不錯,大臣們紛紛替他求情,乾隆帝也覺得定罪太重,很快六月份,阿克敦就被放出來,命在內閣學士上行走,代理工部侍郎。隨後一兩個月升一次,到當年十二月,就官復原職為協辦大學士。第二年,加太子少保。後來乾隆帝連着幾年行幸木蘭、河南、盛京的時候,都是命阿克敦留京辦事,同時代理左都御史、步軍統領。乾隆二十年(1755年),阿克敦因為眼疾請假,乾隆皇帝還派遣醫生為他看病。後來他屢次請求退休,獲准。第二年去世,終年七十二歲。
阿克敦做刑部尚書十餘年,隨和寬恕、平易簡略,對名利得失沒有瞻前顧後。有一天,阿克敦的兒子阿桂在旁,阿克敦問他:「如果朝廷用你做刑部官員,你應該如何審理案件?」阿桂說:「執法一定要與其罪況相當,犯一分罪就施一分法,犯十分罪就施十分法。」阿克敦聽了大怒,命人拿杖來要責打兒子。阿桂惶恐地急忙向父親求教。阿克敦說:「按你的說法,世上就沒有一個不該治罪的人了!犯了十分罪,施他五六分法,他已經不能承受了,哪可把法用盡呢?如果只犯了一分罪,那還有必要去問嗎?」阿桂後來多次把這件事告訴他的部屬。
參考文獻:
〔民國〕趙爾巽:《清史稿》卷三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