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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師專欄】

解救 「命苦」的節稅規劃 (二)

文/王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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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2月06日訊】承上週實例:陳氏夫婦成立了可撤銷生前信託(revocable living trust),來幫助繼承人(他們的子女)將來避開法院遺囑驗證的程序(probate),並節省一部份的遺產稅(estate tax)。陳氏子女雖已成年,但個性不夠成熟,也甚欠缺理財概念,因此陳氏夫妻指定兩個有責任感的親戚來處理將來的信託遺產分配。20年後,陳氏夫妻都過世了,這可撤銷信託因而轉變為不可撤銷的信託(irrevocable trust)。

那兩位親戚接手成為信託管理人(Trustees),僱用律師分析了這個信託,發現該信託成立之初雖有助於節稅,但20年後適用法規卻有不足之處;此外,雖然是親戚執行信託遺產的分配,但當初草擬信託的律師沒有設計好內文,所以財產會直接分配給陳氏子女,他們可以直接花用父母遺產。

這兩個親戚擔心陳氏夫妻畢生心血會因子女的不爭氣、信託不幸的白紙黑字和法規的變化而白費,詢問律師:如何挽救?

上回我們說過:紐約州的不可撤銷信託仍可修改、撤銷,但需要所有受益人書面同意(並非所有受益人會同意),並向法院記錄此事(法院程序嚴謹)。因此,信託管理人或可考慮成立新的信託來與這舊的信託互動,包含讓新信託成為舊信託的受益人之一、移轉舊信託財產到新信託、新舊信託合夥成立公司等,就此民眾應瞭解信託所屬州的信託規範、移轉稅(transfer tax)和增值稅(capital gain tax)等問題。

有時候,也可考慮成立公司來重新規範信託財產的處置:在本案例中,信託和信託管理人個人或許可以共同成立公司,將信託的財產轉移過去成為公司財產,並在公司營運契約、合夥事業協議書或是股東協議書中規範各股東的權利義務,如此,將來繼承人雖可以直接繼承到公司股份,他們必須接受這些契約規範,可助防止敗家的繼承人直接接手這些財產。採取此方案也是需要諮詢律師和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確認其適法性和瞭解相關稅務影響,以免弄巧成拙。

責任編輯: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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