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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政绝无日月,民主才有青天!
 
【人民报消息】吕柏林专稿:我相信,专政绝无日月,民主才有青天!我的冤枉,我的无能,只能在民主法治的社会中略诉一二;我的冤海,我的耻辱,只能希望在中国大陆实行民主法治时昭雪;我的公平性、公正性、统一性、神圣性,只能指望在民主法治的环境中新生!

最新消息:成克杰要被送去见马克思了。消息传来,似乎大快人心。因为他是被处死刑的国家级蛀虫,也是中共执政以来判处死刑的最高级蛀虫;还因为这消息被认为包含了这样的信息:江核心的反腐败决心很大,再度废弃了刑不上大夫的祖训。然而成克杰则大喊冤枉:与远华走私集团案的立案标准相比,我完全属于不应立案的保护对象!同样是国家级蛀虫,情节并没有比陈希同严重,为什么陈希同的一审法院是高级法院,而我则是中级法院?我退赃积极,悔罪深刻,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为什么陈希同只判16年,却非要我提早去见马克思?咱们的制度可是最讲等级待遇的呀!你们凭什么欺负我?成克杰喊什么冤?依我___中国法律的尺度,判其死刑一百遍不算多。应该喊冤的是我。我,根据人们给我的定义,我是公平的化身,尽管我把城乡划成人间和地狱,尽管占全国人口80%的农村人被我“解放”成“自由如圈管动物,待遇如野生动物,护身保果能力如果树”;我很象东方最大的自由女神,给公民以最大的自由,虽然宪法给出的自由,全部被我和我的家族(法规规章规定)深埋而变成了地下石油;我是执法司法的准绳,虽然准绳具有极大的可塑性;我是民主名义下的天子,尽管专制是我的遗传基因......但是,无论我有多少残疾,我仍是神州的神圣天平。根据我的作者给我的定义,我虽是中国共产党意志的体现,我的权力却超脱于我的作者,有权管辖、处罚我的作者及其每个成员。我的监督权,不限于我的作者,还包括全体公民。我有权管理全体公民的行为,人人有权监督我的一切作为。我的作者也一直宣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是,我何曾享受过一天的神圣?自我出生以来,我不过是一团越来越大的橡皮泥!远的不说,就说点新近的事吧:

以成克杰案为例。《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新老《刑事诉讼法》也都作此规定。但是,在审判成克杰案之前,中共中央政治局便为此案召开特别会议并投票表决是否判成克杰死刑。他们凭什么凌驾于我之上、排挤我于局外?北京市中级法院凭什么不依我的规定而依政治局的表决进行审判?法院的独立性何在?我的神圣何在?

然而,我的不幸岂止于此?在中国,哪家法院享过独立性?又有哪个案子不受权钱的干涉而丧失公正?可是,哪个案件不是以我名义审理裁决的?但是,这一切又都以非常合理的理由存在,这理由就叫做专政,这一切现象叫做专政行为。我的作者还要无限期地坚持、强化、发展这一切。真不知道何日是我解放再生的独立日?

以朱镕基震怒的厦门远华集团走私案为例。此案是执政以来最大的走私案。偷逃应缴税额高达800亿元人民币。由于走私的最大受害者是国家关税,其次是与走私物品相关的国内企业。走私之风不刹,朱镕基要实现其经济改革与发展目标就难上加难。

《刑事诉讼法》规定,走私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刑法》规定,走私一般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罚金。《刑法》规定,与走私罪犯同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与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远华集团走私时间之长,规模之大,频率之高,如无强大的海防军、武警、缉私队长期的开门让路,显然是不能通过中国海域并靠岸的;没有银行慷慨的巨额贷款,远华是无力购买那么大批的货物的;没有港口码头、仓库、运输等大型设施的恭候,其走私货物是无法落脚、仓储、销售的;没有海关、工商、税务等当地政府部门特殊开启的绿灯,这样的走私规模是根本无法进行的。没有省级党政领导的特意放任,这等规模的走私也根本不可能持续近十年。因而远华集团走私案的走私与行贿罪犯远不止企业集团本身职员,收受该集团贿赂的党政军警、港口、交通、银行等国家工作人员决不应该仅仅被控受贿罪,对相当多国家工作人员应以走私共犯论处;省级党政领导即使在本案中没有徇私舞弊,起码应当追究玩忽职守罪。

《刑法》规定,贪污受贿金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是新《刑法》的规定,在新《刑法》修改前,贪污受贿犯罪金额处罚标准更低,比如,贪污受贿金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老《刑法》实施期间,处死贪污受贿五万元以上者,不在少数。新《刑法》实施近三年来,处死贪污受贿十几万元者也不在少数。

面对朱镕基的震怒,江泽民准奏:不管牵涉到什么人,一定要一查到底、依法查办。这很中我的意。然而,依法应由司法机关管辖的走私受贿案件的侦查,如此特大的走私受贿案件,居然令无权管辖的纪检会先行查办。纪检会算什么角色?查办共产党员违反党纪的机构是也,处理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理程序则要等到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后才能起动。如此严重的侵权令我愤慨无比。也许你会说,此案特大,没有中纪委的专案组查不了。请问,中纪委哪来的司法权?纪检权难道就比公安部、最高检察院的司法权大?他们就不能组成专案组?为什么要令中纪委抢司法权?

中纪委就中纪委吧,有人查办总比无人查办好些。可是,检查刚开始,由于发现此案牵涉到一大串长城司令部要人、江泽民的心腹,江核心急忙修正圣旨,宣布省级以上干部不查办。接着专案组报告本案涉案干部之多,实属空前,江核心怜才心切,又急忙纠正圣旨:受贿金额50万元以下的走私罪犯,只要积极退赃,不作任何追究,可继续反腐唱廉。由于江核心担心专案组一路追查下去,难保一大批党的宝贵财富不曝光,再次修正“一查到底”的圣旨,责令专案组于2000年2月份结案。

追查罪犯可不是工程建设,要求工程建设缩短工程时间是因为可以加班加点地突击,尽管这样的工程可能成为豆腐渣工程。然而,要求专案组在时间明显不足以查清大集团犯罪案件的情况下结案,必然导致罪犯漏网。专案组的查案时间长短究竟碍了江核心的什么呢?

江核心就是这样保头护尾查办远华集团走私案的,就是这样轻易赦免贾庆林为首的福建省党政班子在走私期间的玩忽职守罪的(假如他们没犯受贿罪、徇私舞弊罪的话),就是这样故意赦免党政军警最高级干部的走私罪与受贿罪的!他们就是这样随意干涉我使命、践踏我尊严的。我的神圣何在?相比之下,我真有点怜悯那些已经判刑和处决的小贪污受贿罪犯及其他各种罪犯。我的公平、公正何在?是不是有必要给他们平反?刚刚修改的《刑法》是不是有必要立即修改,将最新的江核心意志___“处理远华案的标准”纳为刑罚标准?从级别上看,包括陈希同、已毙的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等是不是好冤枉?成克杰能不喊冤吗?

江核心一再责令专案组禁查走私后台要犯、渎职要犯,赦免一大批罪犯于无罪并继续为官者,又该当何罪?《刑法》规定的很清楚,然而,我无能为力!

以我环保法律大案为例。《环境保护法》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国务院(只能)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但是,1996年8月3日,江核心却以国务院的名义发布《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它决定: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对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以及采用“坑式”和“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取缔;对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停产。对逾期未按规定取缔、关闭、停产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你看看,江核心居然不顾我环保法律对于污染严重企业的限期治理程序和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剥夺污染严重小企业的限期治理权利、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申请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剥夺当年10月1日实行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权利,同时剥夺地方行政机关限期治理决定权、限期治理无效后的停产、关闭决定权、行政复议权、基层法院的诉讼管辖权,一律处这些企业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立即执行。国务院哪来的数万个具体行政行为总揽权、司法终审权?这么严重的越权行政、越权司法不是严重的践法夺权?同时,这些企业都是依法登记的合法企业,我的词海里决无“取缔”之词。取缔合法企业的行为本身就是严重的违法;国务院决定的内容违法又是严重的违宪。违法违宪的实质是对人民利益的严重损害。它造成了数万个企业的死亡,上百万工人的失业,几万个亿公私资产的泡汤。江核心以我的名义作出如此严重的违法违宪的决定去屠杀无辜、制造如此巨大的人工洪灾,再次令我在人民面前一无是处,你说我冤不冤啊?

世人皆说朱镕基是个清官,如果清官只限于无贪污受贿,我尚无异议。但他绝对不是青天,屠杀15类小企业就有他决定性的一票,他当时已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兼副总理,后来他总理的国务院仍然时不时地违法违宪。不信?请让《农业法》作证。

该法于1993年7月施行。该法规定,农产品的流通逐步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并实行保护价收购制度。保护价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农产品生产者利益而制定的目标价格。目标价格的制定依据是农业成本和市场价格。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政府委托有关经营组织按保护价向农民收购农产品,或者将低于保护价的差额直接补贴给农产品的生产者。虽然,在中国,无农不稳,农业是社会安定的基础,但农民最贱价。强制约80%的劳动力和95%以上的耕地务农,无论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都注定农民的奴隶身价。《农业法》的目的是将“种啥由党安排,流通由市场调节,开一扇小窗给农奴透透气”的政策法律化。可是,朱镕基连这点气也不让农奴出,他总理的国务院便于1998年作出整顿粮食市场,坚决取缔私营粮商的决定。要知道,这私营粮商也是持有合法执照的,岂能随便取缔?凭啥取缔?国务院又哪来的取缔权?取缔私营粮商的违法违宪性质与屠杀十五类污染严重小企业又有什么两样呢?再说,取缔了私营粮商,只许国有粮食经营部门垄断经营,还有粮食市场可言吗?可笑的是,不久,他又强调,坚决按保护价收购农民粮食,以保护农民利益和积极性。明眼人不难判断这保护价的制定依据和法律含量,农民的利益究竟是被保护还是被损害。

犯罪者总是以各种方式隐瞒起来以逃避惩罚,狡猾的则以相反的面目包装起来,继续犯罪。有如“既当婊子,又树贞碑;树了贞碑,继续为婊”,我的作者就是这种人格。比如:1998年6月16日,退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法制讲座开始时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依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一切违宪行为都必须追究。1999年1月底,江泽民在修宪座谈会上强调,维护宪法的尊严与保证宪法的实施极为重要,“文革”时期发生那种公然践踏宪法的事情,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修宪“也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国人民将在宪法的保障下,坚定不移地继续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道路前进。”同时,他批评宪法的权威还没有得到完全的体现,有的地方和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相当严重,极少数干部公然置宪法和法律于不顾,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执法犯法。这两位江核心的核心人物的讲话不是内部说说作为最高机密保密起来的,而是令手中的宣传机构向国内外大肆宣传的,好象我是多么的神圣,他们对我是多么的恭敬、虔诚、遵从和维护!请问,当强暴者将强暴了几百遍并继续强暴的少女包装成世界上他最顶礼膜拜的女神,最纯洁的少女,这少女冤也不冤?我的作者,令我全力维护的专政集团的核心如此践踏我践踏人民利益,该当何罪?如何追究?我的作者不给规定,只能等待未来的判决。说句心里话,在不允许我出国作西方法律骄子的情况下,如果允许我选择,我宁愿放弃社会主义法律的资格,充当封建帝王的专制工具。因为皇帝第一,法律第二,法律和皇帝共管天下,法律并没有受到多少虐待。比如,众所周知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件,被列为清朝八大奇案之一。最后案情一白,制造冤案和徇私舞弊的一审、二审、再审官员不论官职多大,一律依法查办。可是,现在可不同了,过去只有一个皇帝,现在则有无数皇帝,一切大大小小的专政权人,都成了皇帝。任何一个专政权力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亵渎我、闲置我、裁剪我、滥用我、猥亵我、强奸我,把我当成他们徇私舞弊、大营私利的工具。因而,如将这个“八大奇案”和现在的世道相比,简直是芝麻微案,枚不胜举。不知诸位是否读过左史于不久前发表的文章《从“青天”到冤案的怪圈》,该文披露了草菅曹海鑫命案一帮专政权人恃权枉法行径之一斑:1995年4月,郑州市金水区祭城乡常村西韩砦自然村改选村民小组干部。曹海鑫等三人被选为组长、副组长和会计。由于傍靠城市的该村民小组肥水资源极丰,当小组干部可牟巨利,落选的干部恨得咬牙切齿。同年9月28日晚,在一系列的公开的挑衅性事件后,原村民小组组长曹新豹的三弟曹新春率众闯入曹海鑫家,执铁□、木棍等追打曹海鑫至二楼客厅。曹海鑫无处可逃,遂操起置于家中的猎枪,意欲吓走对方。双方在争夺猎枪过程中,猎枪走火,击中曹新春腹部,后者被送医院途中因失血过多死亡。(显然这是一起不得已的正当防卫引起的意外(或过失)伤害致死案件。老《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新《刑法》对防卫过当的处罚更轻,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于处罚)。枉法首先从公安局开始。1996年1月11日,郑州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将此案移送郑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次日即写好“起诉书”,控告曹海鑫“仅因村民间的一般纠纷,即开枪行凶杀死一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同年6月13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1997年5月16日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曹海鑫死刑。从公安预审到法院一审,整个事件的起因被有意忽略,基本事实被歪曲,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全部消失,被告律师提出的问题完全被拒绝,法庭采信的证据均出于控方。另一方面,部分村民多次到省委省政府和司法机关上访,并上书多个政府机构和新闻媒体,要求清查曹新豹兄弟各种违法情事,无罪释放曹海鑫。1996年11月,新华社以“郑州对一杀人案的审理引发村民聚众上访”为题写成内参上报,当时的中央政法委书记、最高法院院长任建新据此批示河南省委、省政法委和法院对此案要慎重处理。但是就在此之后,郑州市中级法院还是作出了上述判决。曹海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村民再次大规模上书上访,省高级法院居然裁决“维持原判”。1997年6月1日,新华社就此案发出第二篇内参,当时的司法部长、最高法院院长、检察院负责人均就此指示河南省有关部门尊重事实依法办案。6月20日,150个村民签名上书任建新求救。6天后,新华社总社离休记者戴煌应邀紧急致信任建新,要求火速下令死刑判决暂缓执行,并调案卷至最高法院,提审该案。7月4日,戴煌等4名记者飞抵郑州,细查案情。7月12日,新华社总社印发了上述4名记者为本案写的第三篇内参。此后,最高法院抽调了曹案案卷,并多次电话通知河南省有关方面暂缓执行死刑判决。当然,曹新豹方面也加紧活动,他本人发誓不惜巨款也要买下曹海鑫的头并携巨款到北京找关系。买人头的交易居然成功。1998年9月25日,郑州市中级法院根据已经被最高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终审裁定,对曹海鑫执行死刑判决。荒唐的是,在此前数日就已印好的宣判材料中,并没有曹海鑫的名字。执行死刑的前一天下午,郑州市中级法院派员到看守所向另外8名死囚宣读死刑执行书时,没有曹海鑫的名字。向曹海鑫宣读“刑事裁定书”是在当晚9时40分匆忙作出的。翌日,该院院长在法院审判庭上向死囚宣布执行死刑时才在早已打印好的宣判词上临时补上曹海鑫的名字。当日上午9时许,曹海鑫被处死。曹海金的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或者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不去讨论。即使他的防卫属于过当,如果适用法律正确,依老《刑法》审判,他可能获免除处罚;依新《刑法》审判,他应当获免除处罚。如果曹海鑫申诉有效,如果群众与记者的抢救有效,如果最高司法机关的调卷与电话指令有效,曹海鑫不但不会死,而且将依新《刑法》审判,获得免除处罚。因为中国《刑法》采用从旧从轻原则,因为新《刑法》必须抢救濒临绝迹的见义勇为精神,故对防卫过当的处罚明显宽松于老《刑法》。然而,应当有效的途径全然无效!他们为什么拥有如此的胆量草菅人命?我对于他们又是什么?“曹海鑫命案”和“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同属冤案,结果却迥然不同。杨乃武虽然坐了冤狱,毕竟在通讯条件相当落后的情况下上诉、申诉成功。曹海鑫却在通讯条件现代化的今天,在当地民众采用了一般当事人无法实施的各种解救方法之后,在新华社大记者利用特权才享有的通天(专政阶层)途径(内参)再三地参与抢救之后,仍然被“依法”执行死刑。而草菅曹命的所有官吏却安然无恙。请问,这里还有我的影子吗?没有。又有___因为,他们是以我的名义处死曹海鑫的,又是因我生存,赖我发家、致富、升官的。曹海鑫还算幸运,毕竟在生前死后都有记者文人为其鸣冤,由一棵无名贱草一举成名。可是,有多少人冤死于依我巡逻、依我侦察、依我检察、依我审判、依我监管等又申诉无声?又有多少当事人被公检法监、工商、税务、城管等以我名义敲榨勒索,为买平安、买胜诉、买减刑、买假释、买保外就医、买经营权等等而挨宰放血?比如,冤死于检察院的吴振健命案。吴振健,男,福建省龙岩地区医药站中药材经营部承包人,由于有人告发他所在医药站经理在医药流通体制改革开放中大饱私襄,1994年6月,龙岩市检察院立案检察。为证据,先把中层科长们抓来逼供。没料想,32岁的吴振健,在进检察院的当晚便经不起刑讯逼供,一命呜呼。检察人员便伪造遗书,令法医给出畏罪自杀鉴定书。其家属不服,拒绝火化而停尸一个多月。其间,其家属请律师请记者写了多份控告书发到上至中央的各级有关机关,但毫无反响。在省委书记贾庆林来龙岩视察之前,市检察院因担心死者家属拦驾(贾)鸣冤而出丑,便作出让步,令法医重新作出鉴定书___自然死亡鉴定。死者家属终于意识到青天早已绝种,只好强抑冤气忍看公安强行火化死者尸体。不该死的死了,该死的立即转危为安。检察院“有功人员”获得了死者单位公车公款到广东尽兴的报答。上述冤屈只是我冤海之一滴。自我问世以来,无论大江南北,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有执法权人、司法权人、各级党委等任何涉及法律的行为,几乎都有我被糟蹋蹂躏的悲惨故事,都有我被扭曲致畸的耻辱形象,都有用我绑架当事人敲榨勒索、徇私舞弊的腐败交易。为此,我不得不说,当今中国的气候是:大陆无日月,台湾有青天!我的另一冤枉是:我的作者宣称,谁说中国没有民主法制?可知中国制定了多少法律,又可知中国制定法律的加速度是多少?把法律视同法治或法制,我成了他们欺骗世界的书证。可笑的是我的作者卖矛又卖盾,他们宣称:中国之所以不能搞民主法制,是因为老百姓的教育程度太低,从而法律水平和意识太低。好象老百姓是执法、司法权人,又好象我是甲骨文,由我承担不能搞民主法制的全部责任。我冤不冤?实际上,中国的民主法制问题不是能不能搞的问题,而是愿不愿搞的问题。不是老百姓懂不懂法、守不守法的问题,而是我的作者愿不愿意放弃他的四个坚持而实行民主法治的问题。如果说文化水平是法治的障碍,那么早已“四化”至少知识化专业化的国家机关官吏,为什么不能依我办事,反而依我腐败?如果说平民教育程度决定民主法治的启动时间,难道二百年前英美诸国的公民文化普及率高于当今的中国?好在不是所有的中国人都骂我无能。大凡有权用我的人无不赞美我,宠爱我,誉我是开发银行的钥匙,升官护爵的保镖,无所不能的法宝。敬请中国人民宽恕我的无能与万能。我不是民主的法律,也不是封建时代的法律,而是专政法律。民主的法律是相对公平的法律,因为它是民主总体意志的体现。在民主法治环境中,每个民主都享有通天的新闻舆论权力,监督法律的执行,使得法律成为每个民主合法权益的保护神,违法犯罪的惩罚工具。社会主义社会与封建社会的根本区别在于专政与专制的区别。专政的本质是无数大大小小的帝王专制之总和,专政的对象就是人民和民主。专制只是维护帝王一个家族的奢侈纵欲的生态环境,专政则是创造专政集团中所有帝王家族腐败纵欲的生态环境,并向西方出口合格的资产阶级。欲达长期而安全的腐败,必求长期稳定的专政。要达稳定的专政,就必须镇压我和民愤,以便专政权人对“神圣不可侵犯的公共财产”具有自由的瓜分权,对公民的合法财产具有自由的剥夺权,对应当自由进入市场的各种资源资本具有优先的垄断权。为此,我的作者立即创造出专政权人专用的既能专政一切又能点石成金的千金棒,它就是“稳定压倒一切”。在数万根千金棒的乱舞中,以建设发展为借口的集资摊派和数不清的敲榨勒索政策蜂拥而出;以改革开放为借口的各种改革措施,总是以满足权贵的暴敛暴发意志为转移;在千方百计控制经济市场半开半放的同时,放纵权力优先市场化。专政所以比专制残酷万倍,专政法律与专制法律的地位所以差别悬殊,原因就在于此。可以说,我的无能,是因为“领导一切”的高温熔化了我的功能;所以万能,是因为“压倒一切”的高压挟着 “领导一切”的高温改变了我的性能。有人说我的作者是依法反腐肃贪的,常有贪官落马便是证据。依不依法,委实懒得费舌。只是有必要揭开他们不依法的面具:对照《刑法》论之,我的作者本身就是世界上最大的无恶不作的犯罪集团,不论是毛泽东集团、邓小平集团还是江泽民集团。以犯罪为生存手段的集团怎么可能依法呢?比如邓小平集团和江泽民集团,就是以专政为犯罪手段维护腐败利益的。为此,他们不惜以舆论一律为手段大行其骗,在置人民于聋哑瞎愚的同时包庇、放纵各种各样的权力犯罪,诸如杀人罪、伤害罪、抢劫罪、诈骗罪、贪污受贿罪、徇私舞弊罪、玩忽职守罪、走私罪、包庇罪......几乎每个权力成员都构成犯罪,并在共贪共腐对策的引导下,由比较危险的单干户走向更安全的合作化犯罪的网络之道。更不用说尚待入法的挥霍公款罪、非法享受罪、私设私分金库罪、非法集资摊派罪、对农民随意的打砸抢搬烧罚的专政罪......他们的罪恶基本上与权力大小成正比。至于反贪,我敢说这些人不了解中国专制史,历史上那个朝代不反贪?封建帝王的反贪还是动真格的呢,因为江山是他的命根子。而我的作者反腐肃贪,则是蒙民戏,是曹操借头,是以牺牲极少数专政权人的代价以求专政的稳定,从而维护整个专政集团的腐败利益;牺牲者多半是官场斗争的失败者和劣势者。因为,腐败人民利益是专政的根本目的;因为我的作者毫无江山之忧,他们相信枪杆子能保他们长腐不败。尤其是,在信仰虚无的今天,我的作者又只能以腐败人民利益为诱饵吸引众多的优秀人才充实专政队伍。事实上,我的作者早已实施了一条不成文的规定:腐败和专政都是官吏的权利义务,即:要享受腐败权利就必须尽专政义务,尽了专政义务就可以享受腐败权利,专政义务尽的越多,享有的腐败权利就越大;反过来也成立,如不接受非你独有的腐败权利,必将失去你的专政权力;只有不拒绝不断的腐败义务,才能保持你的专政权利。两手在实施这条不成文的规定,嘴上又在大喊长吼反腐肃贪,这不是演戏?如果不是演戏,为什么不允许新闻舆论自由,让新闻舆论监督他的所有官吏?新闻舆论自由就是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最佳方式。不让群众监督的反腐肃贪的雷声再大,也只能长期收获泛腐倡贪,只能长期收获遍地的豆腐渣工程、遍地的假冒伪劣、无处不在的卖官鬻爵......应当知道,腐败菌的天敌是新闻舆论与法治。开放新闻舆论天地就等于置腐败的厌氧菌于氧化环境。也应当知道,离开民主法治而希望腐败制度下的反贪行动以廉洁专政权人队伍,犹如指望惧氧的腐败菌能在缺氧环境中互杀自灭。我的作者的反贪,只能糟踏民主法治条件下绝大多数未必变贪官污吏的知识分子,只能糟踏人民的税金和各种集资摊派钱款。其实,有心反腐肃贪,有心公平治国,处方极简单:开放新闻舆论,改革腐败制度,实行民主法治,还我神圣地位,依我执法司法。我相信,专政绝无日月,民主才有青天!我的冤枉,我的无能,只能在民主法治的社会中略诉一二;我的冤海,我的耻辱,只能希望在中国大陆实行民主法治时昭雪;我的公平性、公正性、统一性、神圣性,只能指望在民主法治的环境中新生!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0/8/20/24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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