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
政府是國家進行統治以及社會管理的機關,是國家表示國家意志、發佈命令以及處理事務的機關。
語錄
[编辑]- 一個新的、開明而進步的政府必定要取代舊政府。——孫文
- 只有蘇維埃政府是唯一的廉潔政府,這種廉潔政府是中國人民有史以來時時刻刻的希望出現的。——王明
- 我們致力以求的是:政府,是全民的政府,必為全民服務,為全民造福,對民眾誠實守信,與民眾結成一片,一切施都以民眾為依歸:政府,是法治的政府,必循憲法體制,保障人權,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內人人自由;政府,是有為的政府,必須人才薈萃,權責分明,以力事革新,不斷求進步來提高行政效率;政府,更是團結的政府,由中央至地方,無分地域。——蔣經國
- 當政府幫你們時候,你們應該站出來大聲講,說難聽的話也沒關係,引人注意一點。——蔡英文
- 我甚至考虑,把一些经常批评政府的代表人士请到中南海,面对面地听取他们意见。——溫家寶
- 中国深化政府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不仅要建立一个廉洁的政府,还要建立一个廉价的政府。——李金華
- 台湾人已经习惯生活在一个民主体制里。民主体制落实在茶米油盐的生活中,是这个意思:他的政府大楼,是开放的,门口没有卫兵检查他的证件。他进出政府大楼,犹如进出一个购物商场。他去办一个手续,申请一个文件,盖几个章,一路上通行无阻。拿了号码就等,不会有人插队。轮到他时,公务员不会给他脸色看或刁难他。办好了事情,他还可以在政府大楼里逛一下书店,喝一杯咖啡。咖啡和点心由智障的青年端来,政府规定每一个机关要聘足某一个比例的身心残障者。坐在中庭喝咖啡时,可能刚好看见市长走过,他可以奔过去,当场要一个签名。如果他在市政府办事等得太久,或者公务员态度不好,四年后,他可能会把选票投给另一个市长候选人。——龍應台
- 其實政府的錢亦是大家的錢,如果政府有錢的話,當然亦等於市民有錢;如果市民有錢亦等於整個政府都是有錢的,所以這個分別亦是不存在的。——曾俊華
- 如果政府成為巨靈,處處非法限制人民權利,這種政府值得期待嗎?如果政府成為恐龍,喪失靈活的決策反應能力,這種政府根本是社會的負擔。——陳定南
有關民主的某些一般說法
[编辑]- 「沒有公民的同意就不可能有民主。但這並不等於說民主與獲得同意的政府可以等量齊觀。同意是民主必不可少的條件,但不是唯一的條件。」[1]:34
- 卡爾·柯恩《民主概論》
- 「很清楚,在一個民主國家中,人們必須承認政府許多法令是合法的,其中有一些在實質上卻是不同意的。即使他們可能認為某一法案是極不明智的,但在該法案的執行中他們承認有義務表示默許。在這種情況下,法令的合法性似乎來自普遍給與的同意。這一分析就其本身而言是正確的,但僅止於此。在一個民主國家中,使政府的法令具有合法性的並不僅僅是來自同意。合法性的來源不如說是來自產生普遍同意的政治過程。」[1]:34-35
- 卡爾·柯恩《民主概論》
民主以社會為前提
[编辑]- 「還有其他大型的社會,倫理的、語言的、宗教的等等。它們可能不需要政府;需要政府時,可能或不可能以民主方式管理。一個人知道他是兩個或更多在方法與目的方面均不一致的大型社會的成員,就是個人煩惱的根源,有時要引起道義上的譴責。」[1]:45
- 卡爾·柯恩《民主概論》
民主的法制條件
[编辑]- 「某些自由與其他政府形式無關,而與民主則緊密相連,因為民主要求公民須有權參與社會決策(這是憲法所保障的自由),並從事這種參與所需要的一切事情。另外一些自由不論其內在價值如何高,與民主過程沒有關係,因而對民主來說並非必不可少的。信仰宗教的自由便是一例。從事私人經濟企業的自由也是一例。這種自由可能受到民主的保護,但非民主的條件。」[1]:129
- 卡爾·柯恩《民主概論》
民主的心理條件
[编辑]- 「官員們肯定對疏於職守或工作有誤的指責感到惱火,當這些指責涉及他們品質時,任何捕風捉影之談更會使他們憤怒。然而,有力的批評還必須進行。要加以懷疑的,至少在大多數情況下,不是官員們的品質,而是他們的判斷,而且,他們決定競選就是表示要使自己成公眾經常質詢的目標。經常受到批評應該是民主國家中每一個官員的家常便飯。那是一個負擔,但應作為管理好政府而必須付出的一部分代價。對於認真負責的官員,會承認他們已做好工作,人民會感激他們,終將給予他們獎勵與榮譽,這就是給我們的足夠的補償。我們無須憂慮經常的批評會使愈來愈多的人不願擔任公職。」[1]:191
- 卡爾·柯恩《民主概論》
- 「在民主國家中,忠誠並不意味着同意,更不是口是心非的同意。當政的領導人不是在具體問題上,而是在最終目標上支持自己的政府,這是忠誠的更有價值的表現形式。民主國家需要忠誠的反對派,而尊重反對是極為明智的。」[1]:191
- 卡爾·柯恩《民主概論》
- 「不要以損害任何一方,而要以互相忍讓的方式來解決公私利益問題。自治要求公民既不要把自己看成政府的工具,也不要把自己看成凌駕政府以上的勢力,而要看成它真誠的而且是重要的一部分。就各個公民而言,保持客觀就是在考慮問題時,總是願意想到他同時所擔任的幾種角色。」[1]:203
- 卡爾·柯恩《民主概論》
民主的內在價值
[编辑]- 「自主不是民主的結果,它不是在民主以後或因為民主而產生的。在社會生活中自主即民主,從純粹道德觀點來看,民主政府的自主性是它最基本,也可能是最重要的特點,它是民主政府的內在價值,一種值得直接為其本身價值而加以珍視的特點。」[1]:296
- 卡爾·柯恩《民主概論》
暴政
[编辑]- 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布艺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那就是暴政。——约翰·洛克《政府论》[2]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
[编辑]日期 | 國家地區分區 |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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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年12月15日施行 | 美國 | 美國權利法案第12條 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 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 |
1889年02月11日制定 1890年11月29日施行 1946年11月03日廢止 |
日本帝國 | 日本帝國憲法第54條 國務大臣及政府委員ハ何時タリトモ各議院ニ出席シ及發言スルコトヲ得。 |
1946年11月03日制定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62条 Die Bundesregierung besteht aus dem Bundeskanzler und aus den Bundesministern. |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
中华民国 | 中华民国宪法第53条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
1978年10月31日制定 1978年12月06日批准 1978年12月29日生效 |
西班牙 | 西班牙王國憲法第98條 1.El Gobierno se compone del Presidente, de los Vicepresidentes, en su caso, de los Ministros y de los demás miembros que establezca la ley. |
1980年05月27日制定 1980年06月29日公布 |
中华民国(台湾) | 行政院组织法第3条(各部會之設置)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
1982年12月04日通过 1982年12月04日公布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
1987年10月29日制定 | 大韓民國 | 大韓民國憲法第94條 행정각부의 장은 국무위원 중에서 국무총리의 제청으로 대통령이 임명한다. |
1987年10月29日制定 | 大韓民國 | 大韓民國憲法第96條 행정각부의 설치·조직과 직무범위는 법률로 정한다. |
1990年04月04日通过 1997年07月01日施行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9条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 |
1990年04月04日通过 1997年07月01日施行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0条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
1993年03月31日通过 1999年12月20日施行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1条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 |
1993年03月31日通过 1999年12月20日施行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2条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
1997年04月02日制定 | 波蘭 | 波蘭共和國憲法第146條 3.Rada Ministrów kieruje administracją rządową. |
2008年03月21日通過 2018年06月25日規則最終修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國務院工作規則第18條 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
2012年04月13日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第126条 내각총리는 내각사업을 조직지도한다. 내각총리는 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 정부를 대표한다. |
2013年11月28日修訂 |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第94條 Chính phủ là cơ quan hành chính nhà nước cao nhất của nước Cộng hoà xã hội chủ nghĩa Việt Nam, thực hiện quyền hành pháp, là cơ quan chấp hành của Quốc hộ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