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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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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是调整上运送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属于商事法,在采“民商合一”立法例的国家(例如中华民国)则属民事特别法。其规范的对象为海商,顾名思义为相对于“陆商”而言的海上商业交易行为。形式意义的海商法仅指名为“海商法”之法律,实质意义的海商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海上贸易关系和海商船舶的法律(例如船舶法)、习惯法(商业习惯)、判例法律解释等,均属于特别私法。由于涉及国际贸易,海商法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各国海商法的制定多大量地参照了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例如海牙规则海牙威士比规则汉堡规则等。

中华民国法律海商法》系于1929年制定公布,1931年正式施行。多次修订至今,现行版本为2009年7月8日所修正。全文分为八章共153条,就船舶、运送契约(包含船舶拖带)、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分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在1992年11月7日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1993年7月1日施行。它规定了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时效以及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海商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