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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酒醉槍殺三溫暖泊車員 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2020/12/16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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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6日電)男子黃坤仁赴北市三溫暖消費時酒醉踉蹌,泊車員上前攙扶,卻遭黃男開槍射擊頭部致死。二審認定黃男自陷酒精中毒,因情緒失控犯案,處無期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8年6月16日晚間,黃坤仁搭計程車到台北巿一家三溫暖,下車時因酒醉步伐不穩,61歲黃姓泊車員上前攙扶;黃男不滿肢體接觸,持手槍朝對方頭部射擊,黃姓員工送醫不治。案經士林地檢署起訴,一審判黃男無期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黃男以酒醉、無意識等語推諉刑責,還說:「我覺得對一個人開槍不一定會造成該人死亡,我對於這樣的結果沒有預見」。

二審認定,黃男搭車赴三溫暖時,拿出新台幣2000 元高額車資付費、下車後腳步不穩,取槍後一度摔倒,遭逮時胡言亂語,無法製作筆錄,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12毫克等情形,舉動違常,堪認黃男行為時,因酒精作用造成精神障礙,辨識力、控制力顯著降低。

但二審發現,黃男摔倒起身後,還能正確判斷被害人方向,並追至人行道,持槍朝被害人射擊,且在被害人中彈倒地後往對向車道逃逸,利用往來車流阻隔,更於遭人追捕時再度開槍,爭取逃脫時間,足以認定他的辨識行為能力沒有喪失。

二審指出,黃男屬於「酒後狂燥型」,喝酒容易情緒暴躁,負面解讀訊息,看誰都不順眼,特別是陌生人,為暴力行為高危險群的酒精濫用者;黃男自知自身情況,仍帶槍與人接觸,大量飲酒,自陷酒精中毒狀態,使辨識能力顯著減低,是自行招致,不適用刑法19條第2項減刑。

二審審酌,黃男並非預謀殺人,與被害人並不相識,僅因稍有不滿,即萌殺人犯意,率爾在大庭廣眾下,持槍朝被害人頭部射擊,致被害人死亡,手段凶狠,視人命如草芥,且未對被害人家屬賠償,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編輯:張銘坤)10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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