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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弟子持正念 律师做无罪辩护
文/河南大法弟子
【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几天前,河南某市法院非法庭审两名大法弟子。我与几个同修前去发正念除恶,加持同修正念闯关。过程中有些体会,和同修切磋后,决定写出来与同修分享。

一、法院保安:“快点進去吧!”

某市法院非法规定,参加庭审旁听,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方可進入。而我和A同修忘记了带身份证,无论怎样和保安解释,都不让進入。心里明白这是邪恶的干扰,就一边发正念除恶,一边请师父加持,解体干扰。

A同修和某市赶来参加发正念除恶的同修切磋,某市同修坚定的说:“发正念除恶,谁也挡不住!”就这样我们所有在场的同修发出强大的正念,大约半个小时左右,情况完全转变:法院保安向我们招手,示意叫我们赶快進去。当我们走到保安身边向他致谢时,他却着急的对我们说:“快点進去吧!”

这时我发现原来站在这里执勤的法警不知哪儿去了。在庭审区等待开庭的时间,由于邪党心虚,其他刑事犯开庭的时间、地点、姓名在广告栏公布的一清二楚,而对大法弟子非法开庭却没有一点信息。

十点多钟的时候,律师还没有到现场,常人亲属很着急,A同修就到法院门口迎接一下律师,刚出大门,恰巧律师也赶到了。保安急忙到A同修身边小声说:“你没有身份证,咋又出来了。”A同修笑着对保安说:“这个同伴不知路,把她领过去。”保安前后态度的变化和法警的突然离开,再次证实师父的法:“弟子正念足 师有回天力”[1],以及关键时刻发正念的重要。

二、法官直白:“法律有规定,该咋辩就咋辩”

当天被非法庭审的两位同修,都是由同一个律师做无罪辩护。当第一个同修被非法庭审结束,第二个同修开庭前,公诉人向律师不解的问:“你咋还敢为法轮功做无罪辩护呢?”还没有等律师回答,另一个法官却抢着说:“这有啥不敢辩的?!法律有规定,该咋辩就咋辩。”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提供的所有所谓的材料及提出的问题,都被律师按当前的法律否定了。公诉人无话可说。

公诉人和那位法官对律师给大法弟子做无罪辩护持有不同的理解的表现,反映了政法系统部份法官、警察的现状。前者是受了邪党毒害,而今天在法庭上听到律师堂堂正正的为法轮功做无罪辩护而受到震撼,才不解的胆胆突突的向律师发问。而后一个法官是良知尚存者,对大法的合法性与大法真相有所了解而认可大法,才迫不及待的替律师回答。其实这些表象都是大法弟子全面向世人深入讲清真相的必然。

随着师父正法進程向世间的推進,大法弟子越来越深入的向世人讲清真相,就会使越来越多的公检法司机关人员及世人从内心明白大法真相,认可大法的合法性,给他们选择未来的机会。

三、家属理直:“炼法轮功做好人,多好的事呀”

被非法庭审同修的女儿以及其他亲属对同修被迫害不理解,拒绝其他同修参与此事,并给同修请一个一般律师。该律师叫同修先认罪,然后他为学员辩护,减轻罪刑,被同修断然拒绝。被非法庭审同修的姐姐也是大法修炼人,有缘接触了律师,决定自己做妹妹的代理人,给妹妹请来律师做无罪辩护。律师找到监狱中的同修,说明要给她做无罪辩护,坚定了该同修的正念,明白了在庭审自辩时如何做了。

在后来的庭审自辩中,此同修理直气壮。尤其是律师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使得同修在场的所有亲属对大法、对同修的信仰态度有了极大的转变。同修的哥哥在非法庭审前曾对同修的姐姐说:“你别再带人去闹了。”(指让同修们去发正念)非法庭审后,同修的哥哥在法庭门口大声说:“炼法轮功做好人,多好的事呀!这些警察简直没有一点人性!”

同修的女儿变化更大:非法庭审前,她不向她大姨(同修)透露一点她妈的信息,拒绝她大姨参加庭审,听了庭审中律师辩护和亲人自辩后,她主动向律师及其他同修要联系方式,表示要加强联系。

被庭审同修的家属前后的变化,对大法、对大法弟子信仰的合法性认识的改变,证明在特殊环境中,在我们讲真相还没有真正讲到位的情况下,在有条件请到律师做无罪辩护时,收到的正面效果超出我们的预期。

在和律师交谈时,律师讲了这样一件事:有一次,律师向某法官询问一例法轮功案件无罪辩护后的進展情况,法官说:“你做了无罪辩护,我们也没法判啦。”律师立即回答:“无法判就放人吧!”

我们地区也有一个同修被非法庭审,律师做了无罪辩护。她的家属向法官询问情况,法官说:某某某不认罪(指被庭审的同修),律师做了无罪辩护,我们没法判,交上边去了。据律师讲,她手头还有几例这样的律师做了无罪辩护,法官无法判的案例。

这些事实有力证实:正法進程到了今天,律师能够无畏的站出来,堂堂正正的为大法弟子做无罪辩护,是师父正法進程中的安排,也是大法弟子助师正法、救度世人的需要。随着越来越多的律师无所畏惧的站出来,为受难中的大法弟子做无罪辩护的时候,大法和大法弟子信仰的合法性就会越来越广泛的在公、检、司、法部门展现出来,从而被全社会公认。

以上是自己参加同修被非法庭审的见闻和自己在目前层次中的一点粗浅认识。

注:
[1] 李洪志师父诗词:《洪吟二》〈师徒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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