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八十岁的老人陈光玮,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被蓬莱市法院以所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刑七年,随后二十六日上诉至烟台市中级法院。老人在上诉书中说:“罪名不能成立,本人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法律”。 陈光玮老人说:“本人炼法轮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强身健体和净化人心,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我是一九九六年开始学炼法轮功的,当时我的身体不好,有胃痛病、腰痛病、失眠、高血压、心脏病,特别是到了晚上睡觉时心脏停搏。这些病把我折磨的非常苦恼。炼上法轮功以后,这些病不知不觉都好了,我真正体会到了无病一身轻的快乐。” 陈光玮老人二零一二年三月六日在家中被蓬莱市公安局国保警察绑架、抄家,被抢走打印机和大量真相光盘等,被迫流离失所。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蓬莱市劳动保险事业处和蓬莱市公安局相互勾结,以证实老人是否在世领取退休金为名,将陈光玮骗到劳保事业处,蹲坑警察遂将老人绑架,劫持到蓬莱市看守所,因身体不合格,看守所拒收。警察一次次敲诈不成,后陈光玮的儿子作保,才放老人回家。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陈光玮老人被蓬莱市检察院非法起诉,后被取保候审。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蓬莱市法院对老人非法判刑七年。当日老人被劫持到蓬莱市医院检查身体,被劫持到北沟镇看守所,因身体不合格,看守所拒收。七月二十二日,老人再次被拉到烟台市毓璜顶医院检查身体,也不合格,现已被送回家。 附:陈光玮老人的上诉书 我叫陈光玮,今年八十岁。在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收到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对我的刑事判决书,本人不服,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书以本人“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这个罪名不能成立,本人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法律。 我是一九九六年开始学炼法轮功的,当时我的身体不好,有胃痛病、腰痛病、失眠、高血压、心脏病,特别是到了晚上睡觉时心脏停搏。这些病把我折磨的非常苦恼。炼上法轮功以后,这些病不知不觉都好了,我真正体会到了无病一身轻的快乐。感到这个功法很不一般,祛病健身效果太好了。随着不断学法,对法轮功有了更深的了解。其实法轮功是佛家上乘修炼大法,要注重心性的修炼,要重德行善做好人,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按照“真、善、忍”宇宙特性修炼,处处与人为善,做事先考虑别人。在修炼中使人的道德水平心性境界都得到提升,真是一部高德大法。 一、本人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 本人炼法轮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强身健体和净化人心,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而不是为了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因此本人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 二、本人客观上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 炼法轮功是信仰问题,信仰不构成犯罪。信仰属于思想范畴,不是行为,思想本身不构成犯罪。法律只惩处行为。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本人信仰法轮功就有宣传自己信仰的自由,属于人权自由的范畴。不会违法,也不构成犯罪;更不应该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1、本案没有本人参与邪教组织的证据。 本人究竟利用了哪个邪教组织?它的组织形式是什么?它的机构、成员、职能人员、管理形式等等都是什么?这个组织的住所地在哪里?本人是这个组织的什么官职?有什么能力可以利用该组织?谁听本人的?本人下的什么命令?怎么利用的?一切都没有任何证据。 2、本案没有破坏任何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证据。 本人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以及破坏了哪一条法律从而导致该法律或行政法规在社会上得不到贯彻执行,没有任何证据。 3、判决书上出示的证据与本案涉嫌的罪名没有任何关联性。 判决书上的证据即使属实,也仅能证明本人有传播法轮功宣传资料的行为,而本案涉嫌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法轮功宣传资料并不等于邪教宣传资料,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也不等于是“利用邪教组织”,这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 因此,我既没有利用邪教组织,也没有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本人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第三百条。蓬莱市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构陷我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三、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 法轮功是什么,因为中共的信息封锁,你们也许并不清楚。法轮功是佛家上乘修炼大法,以宇宙特性“真、善、忍”为法理,教人修心向善,提升道德,再加上五套功法,有祛病健身奇效。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有人自由的修炼法轮功,仅台湾就有几十万人修炼法轮功。全世界只有中共在迫害法轮功。 法轮功修炼者是一群最善良的民众,最自律的人。当领导不吃拿卡要不贪不腐,当医生不收红包,在各个行业里都能够恪尽职守做个好人,在当今物欲横流的环境里法轮功就是一块净土,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中共通过造谣诽谤栽赃诬陷法轮功,硬要把白的说成是黑的,指鹿为马,只能说明中共有问题。 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三十九号文件,共认定的邪教组织有十四种,名单中没有法轮功。那就是公安部并不认为法轮功是“邪教”。 说法轮功是“邪教”,是江泽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对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随口说的,属于个人言论,不是法律。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人民日报》发表的题为《法轮功是X教》特约评论员文章显然也不具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修炼法轮功合法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法轮功作为一种信仰,是法轮功学员最基本的人权,公民修炼法轮功、讲述法轮功真相、到北京上访都是合法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权利。把我家的法轮功书籍、光盘当成构陷我的证据是不成立的,法轮功书籍是我寻求信仰的一部分,神韵光盘是采用艺术形式表达信仰,这些都不能成为证据。 法轮功学员没有破坏任何一个法律的实施,与香港、澳门、台湾及全世界一样,在中国大陆修炼法轮功完全合法,散发法轮功资料光盘完全合法。 构陷我所使用的法律是《刑法》第三百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其中根本没有提到法轮功,也没有规定修炼法轮功是犯罪行为。因此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修炼法轮功不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1999)29号]中提到法轮功,因该通知不是法律,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民众的希望所在。司法部门借用《刑法》第三百条来构陷、打压和迫害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就是严重违背人类良知和道德、违背社会正义的。希望法庭能本着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着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来维护社会正义,做出正确的选择,还法轮功修炼者一个清白。 上诉人:陈光玮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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