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对于同修被抓,要不要及时报道?按理这不是一个值得要探讨或切磋的问题,大家经常看到“要及时曝光,及时曝光不法人员对同修的迫害”。师父说:“无论在任何环境都不要配合邪恶的要求、命令和指使。”[1] 可是,我们地区有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抓捕,家人还听信不法人员的指使:“只要你不把这件事曝光,几天就回。”于是迟迟不敢曝光,还翘首指望不法人员发慈悲心,把亲人平安送回家。 历史的教训不是没有,例如:我地区有一个老年同修,在外面贴不干胶被抓,也被非法抄家,往日被恶人非法拘留十天半个月就回家,可是家人配合恶人,轻信邪恶的谎言,说什么只要不与他人接触,不上明慧曝光,或者说,只要你说资料是哪里的?拘留几天就回家。回家后,家人认为只要不与外界接触,就没事,可是等到恶人觉的你无用时,在家近一年时间,恶人又将她非法判刑三年,至今还在监狱。 同修啊,要知道我们是同化大法的修炼人,千万不要被世间的假相所迷惑,不要被恶人的谎言所迷惑,恶人不要我们上明慧网曝光,说明他们做的是伤天害理的事。家人或同修被抓,要及时曝光,不要耽误了救人的时机,要相信只有师父才能救我们! 同时,我们不要怕,要大胆的告诉他们:法轮大法是佛法。迫害佛法、迫害佛门弟子罪大无边,必遭天谴。也许,洗脑班人员还存在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只是在执行上级的命令,即使清算也是清算单位,清算不到自己。 实际上,听从“610”而犯下的罪恶,不属于单位犯罪,必须个人承担。刑法第30条规定,成为单位犯罪的单位必须具备合法性,即单位本身资格必须合法。而且,“610”是个非法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同时,迫害法轮功是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与纳粹战犯同罪,任何执行命令的托词不能作为豁免的理由,所有参与者必须承担个人责任。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精進要旨二》〈大法弟子的正念是有威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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