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泱潮:中华救世救心大同盟(草创期)章程(草案)

作者:陈泱潮 发表:2007-05-13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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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救世救心大同盟(草创期)章程
(草案)

陈泱潮(陈尔晋) 执笔

为有大根器、大志向、大智慧、大财力者制作

(2007-5-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名称

中华救世救心大同盟,简称中救盟,英文译名为Chinese save world and soul alliance,缩写为:SWSA

第二条 组建背景与定位

在本次地球文明高速发展作毁灭前最后冲刺,生态环境频临毁灭,而一党专制独裁体制奴役人民,无神论严重毒害中国社会,致使中国人心大坏,道德崩溃,中国社会危机面临总爆发前夕;中国台湾海峡战争爆发的危险,中共核捆绑战略的阴影,世界宗教极端主义的横行,宗教恐怖主义和国家恐怖主义的肆虐……这一切使人类命运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之际,海内外的有识之士,自愿组成此非营利性,以追求真理、自救、救人、救世、救心为己任的、针对常人社会问题而成立的跨国社会慈善团体。

第三条 性质

中华救世救心大同盟,本质上是一个旨在造福全人类的超常慈善社团。但是,中华救世救心大同盟,不仅仅是一个准备在物质上向人们身体提供帮助的一般意义上的慈善机构;而首先是一个注重在思想心灵上,给处在信仰发生危机和信仰出现偏差或者缺失的人们,提供帮助和匡扶的超常慈善社团;更重要的是,中华救世救心大同盟,还是一个富有远见、重在治本、长于政治制度设计、能够向人们提供制度设计帮助和制度建设帮助、立足于中国的十分超常的国际慈善社团。

第四条 究治对象

本同盟不以任何政党和个人为敌,唯以政体制度思想立场方法观点之弊端为究治对象。

本同盟不与任何组织和个人势不两立,包括中共及其党员。任何人只要尊重人权自由民主法治等普世价值,本同盟将不主张追究其过犯,而真诚提倡团结起来朝前看,除非顽固坚持专制独裁造成社会祸害犯下严重罪责者。

第五条 基本方针

和为贵、不敌视、不对抗、非暴力、偃武修文、共同扬弃、互动都赢、皆大欢喜。

第六条 立体的思想理论体系

本同盟在世界观和人生观上,奉行《国际大有学会理念》及其《导语》等(如《圣灵福音》、《金鸡三唱》)所构成的完整的系统化体系化的【上帝之道~人权~灵本主义】思想;本同盟政治上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是由《特权论》、《新五权民主宪政纲要》等等系列文章,所表明出来的民主社会主义和针对中国国情实际谋求超稳定民主结构的和平转型宪政民主思想;本同盟以《中华(联邦)合众国政治纲领》为当前立国治国的指南。

第七条 宗旨和任务

针对中国百年来隐性帝制、一党专制、领袖独裁、军队私有的专制独裁政体制度,以及无神论对中国的祸害,运用【上帝之道~人权~灵本主义】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全方位立体自救、救人、救世、救心;本着人权、自由、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原则,建构中国的新社会新国家;依据【上帝之道】宽厚、博爱、爱人如己和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以及真善忍精神,重新铸造人们的灵魂,发展、培养、造就思想精神全面得到升华的新人,提高人的综合素质,扩大海内外人们信息交流与合作,复兴中华东圣神洲、推进民主革命、建设民主宪政、推动东西方文化的交融和优势互补,引领世界潮流的前进。

第八条 成员身份

本同盟全体成员当为国际大有学会成员。

第九条 总部注册地

本同盟总部设在市。

第二章:盟员

第十条 盟员资格

本同盟盟员不分种族、国籍、性别、学历,凡年满18周岁,认同本章程总则者,均可申请加入中华救世救心大同盟。

第十一条 盟员权利

1、参加同盟会议和学习,有权对本同盟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
2、拥有本同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可参选或者竞选同盟各级负责人职务;
3、在非常时期接受同盟推荐或者选拔任命,出席非常议会或者出任非常政府之职务;
4、在将来中国建立民主制度后,接受同盟委托或者通过在同盟内部竞选胜出,代表同盟竞选国家各级立法议员或者行政机构官员;
5、如果因为参加本同盟而遭受中共打压迫害,有获得本同盟声援救助的权利;
6、获取本同盟书刊资料和当得之文件,接受同盟的教育和培训;;
7、可优先在同盟网络媒体发表文章意见;
8、有权介绍他人加盟;
9、凭《盟员证》参加本同盟组织的活动,优先享受本同盟提供的各类服务和福利;
10、本同盟一切荣誉属于全体盟员;
11、盟员有加盟自愿,退盟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盟员义务

1、必须有做当代社会优秀分子的决心。如居海外,应遵守所在国法律;
2、必须认真参加同盟的学习,认真阅读和研究同盟发给或者指定的文件;
3、按时出席盟员会议,按时完成同盟交给的工作,主动热情地协助本同盟开展各项工作,对本同盟成 员,务必视如弟兄姊妹,精诚团结相互支持和帮助,努力营造真诚友好关爱的氛围;
4、必须具有末世自救救人的紧迫感,学习和发扬人类一切优秀和先进的文化,不仅需要学习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切精华,而且,要注意阅读奠定西方文明基础的经典著作(请参阅陈泱潮:《就〈特权论〉写作时代背景等若干问题答研究者》所提及的一系列中外著名大师和他们的经典著作),吸收人类民主社会主义的一切思想成果,并且汲取北欧和西欧、中欧相关国家民主社会主义实践的先进经验;提高精神道德修为,以“真、善、忍”为行为标准,重视正心修身养德工作。努力养成以诚信待人、守时、讲信用、敬老、尊贤、爱人如己、见义勇为、扶助弱小的习惯;为人处世接人待物应为人表率;
5、要求盟员在家庭中摆正六亲顺序,首先应当注重维护好夫妻关系,其次尽力孝敬好父母,友爱弟兄姊妹……尽力为邻里楷模;
6、要求盟员学习和具有“以天下苍生为念”的慈悲心怀和“以天下为己任”的担当精神,立志不在做大官而在做大事,凡事要持守道德正义公平立场,要敢为民众鼓与呼,敢为天下先,积极为创建自由民主法治人权保障社会平等公义的新中国而奋斗!
7、要求盟员注意思想方法的学习,掌握科学的思想方法,熟读《特权论;第十四章 扬弃论》;
8、要求盟员在政治上要敢于坚持真理,主持正义,不屈强权,善于争取,勇于奉献,积极提高政治素养,阅读《特权论》、《新五权民主宪政纲要》、《国际大有学会导语、背景、理念要点》、《中华(联邦)合众国筹备委员会政治纲领》以及本同盟各位顾问的文章等;
9、总意要求盟员自觉学习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认识生命奥秘,参透转世轮回因果报应是 上帝创世造人的重要法则,立志开万世太平,做觉悟者;
10、盟员负有认真执行本同盟的决议、认真维护本同盟的形象、声誉和权益的义务;
11、要求盟员之间相处和谐,能够顾大局识大体;
12、每年按时交纳盟费。盟费以所在国币值1元为基数,上不封顶,提倡量力自愿捐赠;
13、最重要的是,盟员有义务,积极发展新盟员,最少半年发展一名新盟员,多多益善;
14、遵守同盟纪律,保守同盟机密。

第十三条 加盟程序

1、提出申请;
2、填写盟员登记表;
3、相应机构至少有同盟2个成员签字介绍,经同盟相应机构批准;
4、缴纳盟费(特邀盟员、名誉盟员免缴盟费);
5、由秘书处发给盟员证。  

第十四条 退盟

1、应书面通知同盟相应批准机关,送本盟秘书处存案,并交回盟员证。
2、盟员如果3年不缴纳盟费或2年不参加本同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盟。
  
第十五条 除名

盟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所在地相应组织骨干小组成员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实践活动

第十六条 范围与形式

1,成员每周坚持一次2小时学习(参看本章程第二十条例会),学习内容由秘书处编排提前通知;
2、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信息交流活动、评审评选活动;
3、注重中国传统文化学习,恢复中华传统文化;
4、支持和参与中国的民主运动、维权运动和反迫害运动;
5、反对独裁专制、剥削压迫、腐败堕落,崇尚自由民主、公平正义,反抗一切践踏人权、剥夺人权的罪恶行径;
6、加强与各民主社团组织的联系与交往,积极举办各种学术研讨会、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会议等;
7、举办各种形式的演讲会、讲习班、培训班和专题讲座;
8、办好网站。拟将天药网改版扩大为《救世救心天药网》;
9、编辑、出版发行有关报刊和书籍;
10、条件成熟时,建立自己的电视台、广播电台;
11、海外以留学生工作为重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

本同盟最高权力机构是盟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代表须在草创期之后,在适当时机由基层盟员大会选出,具体办法另定。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主席、副主席、监事长、秘书长等职务;
4、根据主席提名,确认并邀请具有精神领袖力量的人士担任名誉主席;
5、根据主席提名,决定邀请各界德高望重资深著名人士出任本同盟顾问;
6、决定种子盟员的吸收或除名,种子盟员是以商业传销方法上下线发展盟员的初始盟员;
7、决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8、筹备召开盟员大会;
9、决定对外声援、资助或支持;
10、决定设立各类机构;
11、决定终止事宜;
12、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13、盟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草创期须由发起人小组表决通过。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14、在盟员代表大会产生前,由发起人小组行使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

1、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负责主持和管理本同盟日常工作:
2、草创期发起人小组即为草创期理事会;
3、草创期发起人小组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会主席;
4、理事会领导本同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准备向盟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 决议的有效性

盟员代表大会或者发起人小组会议,须有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由于当前的局限性,发起人小组会议,可在网络会议室进行。

第二十条 例会

1,草创期发起人小组理事会或者今后盟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理事会,每月须召开工作例会一次,可视情况召开若干次工作网络会议;
2、草创期发起人小组理事会或者今后之理事会成员,必须以身作则,坚持每周一次2小时集体学习例会;
3、基层盟员亦必须坚持每周一次2小时集体学习例会,除学习秘书处统一安排的学习材料外,可彼此交流学习心得体会,通报情况,即时解决存在问题;
4、每周一次2小时集体学习例会,是维护组织、维系同盟生命力战斗力不可缺少的功能,是各级负责人的重要工作,也是每个盟员必须自觉克尽职守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

监事会是本同盟的监督检查机构。监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盟员代表大会(目前草创阶段是发起人小组)的决议;
2、监督理事会的工作进展和财务运作情况;
3、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4、筹备召开监事会会议;
5、向盟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主席、名誉主席、副主席、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秉持自由民主理念、反对专制独裁、反对践踏人权;
2、积极支持和参与中国民主运动、维权运动和反迫害运动;
3、道德品质高尚、勇于奉献、敢于牺牲;
4、是本盟盟员中的突出代表人物。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
5、热爱本同盟,关心本同盟的建设与发展,积极参加本同盟举办的各种活动、各类会议;
6、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有较大贡献,或者是有作出较大贡献的志愿和潜力者。
7、身体健康,形象好,能坚持正常工作;
8、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任期

主席、名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顾问、监事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草创期首任者以三届为限,其后以两届为限。连选连任者,授予本职务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法人代表

主席为本同盟法定代表人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和义务:

1、负责提名荣誉主席人选;经代表大会(草创期是发起人小组)过半数通过后履任;
2、负责提名副主席和各部门负责人人选,经代表大会(草创期是发起人小组)过半数通过后履任;
3、负责提名顾问人选;经代表大会(草创期是发起人小组)过半数通过后邀请;
4、有权委任及更换本同盟分支机构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5、召集和主持发起人小组会议;
6、检查、落实和督促盟员大会、发起人小组决定的落实情况;
7、代表本同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8、代表本同盟对外联系沟通、接受采访;
9、对本同盟各项活动负全责;
10、有权接纳新盟员;
11、负有代表同盟寻求国际社会和海内外各方面资源、资金,支援和维持本同盟正常运作经费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精神代表

名誉主席为本同盟的精神代表人。

名誉主席作为本同盟的精神代表,负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为本同盟提供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没有正确而完备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就没有能够凝聚人心、方向明确、坚强而有战斗力竞争力的反对党;
2.代表本同盟对外联系沟通、接受采访;
3、有表决权;
4、有权提出复议代表大会(草创期是发起人小组)的决议;
5.对理事会会议的议而难决提请仲裁之事,有裁决权;
6、有权推荐同盟各部门负责人和提出各种应变方案,提供主席和代表大会选择;
7、对本同盟章程,有最后解释权。

第二十六条 副主席

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主席做好本同盟工作;
2、在主席外出或其它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下,行使主席职责;
3、负责盟员的学习、培训工作计划的制定与落实;
4、负责制定和执行本同盟内部规章制度;
5、在主席授权下代表本会对外联系沟通、接受采访;
6、执行主席交给的其他职权和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顾问

顾问行使下列职权:

1、对制定本同盟发展纲要、计划等,给予帮助指导,答复咨询;
2、为本会活动提供各种可行性意见;
3、在主席授权下,代表本会对外联系沟通、接受采访;
4、有权优先享受本会福利;
5、可在主席授权委托下,作为主席代表视察和指导同盟分部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在主席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3、组织本同盟活动的开展和计划的实施;
4、负责执行代表大会(草创期是发起人小组)和主席的决定;
5、负责向代表大会(草创期是发起人小组)报告本同盟活动、财务、人事及各方面情况;
6、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交由主席决定;
7、有权优先享受本会福利;
8、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发言人

1、发言人须有较好形象,具有热爱和忠实于本同盟的感情和理念;
2、发言人必须熟悉本同盟思想理论和事务;
3、发言人必须忠实于主席的意图和指令;
4、发言人的任免由主席提名,代表大会(草创期由发起人小组)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用途限制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属于本同盟的资产,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财务监督

本同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盟员代表大会(草创期是发起人小组)和监事会的监督,并将有关财务状况,以适当方式向盟员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

须经发起人小组表决通过后,报盟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同盟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终止动议

本同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需要解散时,由发起人小组提出终止动议。本同盟终止动议须经盟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向社会公布。本同盟终止前,须在监事会监督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解释权

本章程属于草创期草创,有待进一步充实完善;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同盟的发起人小组,发起人小组解释发生歧异时,由精神代表人作出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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