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分册 中共迫害正义人士的调查报告
提要:
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人权和信仰的迫害已经延伸到对其他支持法轮功的正义人士的迫害。本报告集收录4篇调查报告,暴露中共对正义作家、正义律师的迫害。
目录:
18.1《关于张林为⟨大纪元⟩等投稿而被非法判刑的调查报告》
18.2《关于郑贻春为⟨大纪元时报⟩等投稿而被非法判刑的调查报告》
18.3《关于中共迫害传播⟨九评共产党⟩民众的调查报告》
18.4《追查国际就中共当局秘密审判高智晟律师的声明》
关于张林为《大纪元》等投稿而被非法判刑的调查报告18.1
2005年8月7日
本调查受《大纪元时报》委托而进行。
张 林,男,1962年出生,安徽蚌埠市人。1985年从清华大学毕业,1989年中国民主大潮时期,先后于安徽建立5个学生和工人组织。1989年6月8日被捕,被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991年出狱后,继续从事民运。1995年5月26日于北京郊区再次被捕,1998年劳教期满后,赴美参加海外民运活动。1998年10月底,越境返回祖国从事民运,第二天被捕,随后被判处三年劳教。2001年底劳教期满释放以后继续写作推动中国的民主。2005年1月28号从家乡安徽蚌埠到北京吊唁赵紫阳遭到官方禁止。1月29号从北京返回安徽后被警方行政拘留。拘留书指控张林2004年下半年以来,频繁在互联网上发表多篇署名文章,“内容偏激,捏造歪曲事实,扰乱社会治安,造成极坏影响”。
2005年6月21日,张林被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正式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起诉书指控张林于2003年8月至2005年1月期间“在《博讯新闻网》、《大纪元》、《看中国》、《民主论坛》等网站上,公开发表署名文章192篇,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内容。”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有在《大纪元》网站发表的《一个醉鬼吓跑一万个共产党员》、在《博讯新闻网》网站发表《盘古乐队――中华民族歇斯底里的怒吼》、在《大纪元》网站发表的《全军覆没》、《不再沉默的火山》、《<九评共产党>读后感》和《伟大语言的力 量――论<九评>》。另一指控是张林于2004年12月接受境外广播电台“希望之声”的采访。莫少平律师为张林作了无罪辩护,张林作了自辩和最后陈述。在辩护人反驳了起诉书的全部内容后,公诉人除了反复念叨“根据我们掌握的证据,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可以认定张林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外,并未对辩护内容提出进一步的意见。
2005年7月28日,张林被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此外,根据张林本人叙述,2004年11月12日,张林因帮助一位朋友而被蚌埠市黑社会势力劫持绑架。这股绑匪的头目则是蚌埠市一位市委副书记的司机,而张林的这位朋友则是席卷全国以政府为主导的征地拆迁运动的受害者。警方在处理绑架案时明显偏袒绑匪一方[1]。由于张林一案纯属政治迫害,已超出了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而有市甚至省级党委和政法委介入[2],这股官匪勾结的黑社会势力也涉嫌参与了。
根据调查,现将涉案部门和个人及其主要违法行为公布如下(本报告不讨论案例本身的法律问题):
蚌埠市公安局
蚌埠市公安局于2005年1月29日拘留张林至5月18日移交检察院,在侦察案件阶段拖延拘押张林时间长达4个月零20天,并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剥夺张林会见律师的权利。然而无论是起诉罪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起诉书都没有涉及任何“国家机密”[3]。主管侦查的是蚌埠市公安局的国内安全保卫支队(国保支队)。
王洪祥:主管国保的市公安局副局长
胡同君: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支队长
房 亚 民:国保支队政委
刘蕾(女):国保警察
蚌埠市人民 检 察院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于5月18日接手此案后,于5月23日即将此案移交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只用了5个工作日就将此案“检察”完毕,没有以任何形式告之张林的家属和律师。检察院人员甚至要求身在牢狱,完全失去自由,已被剥夺了通信、通电话等各种权利的张林“自己想办法”联系家人和律师[4]。
芈 振 环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春(女):公诉人,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蚌埠市中 级 人民法院
该案由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理并判决。在法庭辩论之后,审判长宣布:“由于案情重大,本案必须报请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经过该委员会研究后才能进行判决,判决结果将择日公布,这次‘公开审理’到此结束[5]。”中国大陆的审判委员会是凌驾于独任庭和合议庭之上的特殊“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在相当程度上掌握着案件的命运,但是又因为案件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决定,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任免,会议由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程序也由院长控制,所以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命运的权力又要隶属于院长的权力之下,这样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的权力只是院长决定案件权力的表现[6]。可见,审判委员会是极具行政色彩、具有行政决策职能、违反审判规律的“审判组织”。此外,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兼任党组书记。有鉴于此,张林一案在法庭判决中已经是行政甚至党务干预司法了。
2005年7月28日法庭判决书上注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待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直到五天之后,法院才通知张林的辩护人莫少平律师,却没有通知张林的家属。法院的这种作法涉嫌程序违法以达到张林一方来不及准备上诉的目的。
蚌埠市中 级 人民法院 审 判委 员 会 王永法: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7] 直接审理并在判决书上签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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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蚌埠市委和市委政法委
根据蚌埠市公安局立案、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判决的情况,这一案子属于公检法联合办案的政治迫害。这一类案子必须由蚌埠市或更高一级的党委和政法委直接操纵。这是由中国大陆特殊的政法系统的性质所决定的。党的政法委员会的职责就是“根据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委的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保证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在政法部门的贯彻实施[8]。”
方平:中共蚌埠市委书记
市委副 书记 :吴行、林完红、张学群(分管政法)
巫希平:蚌埠市政法委书记
卢 明霞 (女)、 乔 建 华 :蚌埠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蚌埠市黑社会 势 力及其后台
张 明生:绑架张林的绑匪头目,中共蚌埠市委副书记林完红的司机
林完 红 :中共蚌埠市委副书记,放纵或涉嫌操纵下属控制黑社会欺压民众。涉嫌介入张林审判案[9]。
蚌埠市 龙 子湖区群力派出所:石所长、陈所长、值班民警顾景怀,涉嫌提供派出所办公室给黑帮做羁押室、行刑室[10]。
安徽省公安 厅 公共信息网 络 安全 监 察 处
监视张 林的上网 记录 并向法庭提供 证 据
田 扬畅 :安全监察处处长
另据举报,蚌埠市国家安全局也涉嫌介入此案,详情待查。
参考 资 料
- 张林:我被黑社会绑架劫持的经过
- 追查国际:《关于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直接指挥中国司法部门迫害法轮功的调查报告》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林《刑事判决书》(〔2005〕蚌刑初字第30号)
- 辛菲(大纪元时报记者):张林案中公检违法莫少平吁公开审理
- 方草:张林案件“公开审理”纪实
- 肖建国 肖建光:审判委员会制度考――兼论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现实基础
- 王永法简历
- 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武汉市委政法委员会主要职责
- 追查国际调查记录
- 张林: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
中文链接:http://www.zhuichaguoji.org/node/545
18.2 关于郑贻春为《大纪元时报》等投稿而被非法判刑的调查报告
2005年8月28日
本调查受《大纪元时报》委托而进行。
郑贻 春,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辽宁省营口市人,是中国著名的政论作家、自由诗人、学者、东北某大学英语教授。“八九学潮”期间,曾领导沈阳及东北其它地区的学生运动,之后在辽宁省企业经济研究所工作,专门研究经济理论,著有《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纲要》、《中国宪法体制改革纲要》、《王朝循环论》、《论人民政府》等学术著作,其作品《大陆架的命运》、《洗脑时代》已由国家出版社正式出版。同时,他还是海外多家中文媒体的自由撰稿人[1]。
因郑贻春经常在海内外网站上发表政论文章,很多内容是揭露共产党谎言、为法轮功讲话、为六四呐喊的,营口市公安局早在2003年4月15日就对他立案侦察。2004年12月3日,营口市公安局内保(即国内安全保卫支队,一般简称国保支队)把郑贻春抓到辽河宾馆监视居住,罪名是练法轮功,尽管他并不是法轮功学员;2004年12月20日,郑贻春被转送到辽宁省盘锦市第一看守所关押;12月31日,警方正式通知郑贻春的家人郑贻春所犯罪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并已正式逮捕[2]。
2005年4月26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郑贻春的案件。当天前来参加庭审旁听的有郑贻春的家属、学生、朋友等大约有60-70 人。其中公安局政保(即国保)有30多人,还有10多名辽宁省政法委、营口市公安局、检察院的官员,法庭没有做出最终的判决[3]。
2005年7月21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次开庭,重新审理郑贻春案。除了原来的《刑法》105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外,这次又加上了《刑法》106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对郑贻春加重定罪。
根据 调查 , 现 将涉案部 门 和个人及其主要 违 法行 为 公布如下(本报告不讨论案例本身的法律问题):
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的介入
郑贻春案中共是作为大案、要案处理的,由辽宁省政法委书记直接向国家安全部、公安部周永康、罗干汇报。罗干、周永康直接指示辽宁省公、检、法系统对郑贻春的迫害。因此郑贻春被抓捕后,即便是法院开庭审理结束了,但法院不得主导此案[4][5]。
罗 干:中央政法委书记
周永康:公安部部长
许 永 跃 :国家安全部部长
辽 宁省政法委
辽宁省政法委书记直接向罗干、周永康汇报,并直接接受罗、周指示,部署和指挥辽宁省、营口市“610“办公室和公检法系统对郑贻春的迫害[6]。
李峰:辽宁省委政法委书记
宋善云、唐俊杰、朱 锦 (女):辽宁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营 口市政法委
王友三:营口市政法委书记,直接负责郑贻春案[7]
以下为营口市政法委副书记,参与郑贻春案情况待查
任华喜:营口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营口市政法委副书记:钱家金、李闻启(兼营口市“610”办公室主任,2005年8月初因肝硬化死亡。)
营口市政法委 执 法督察科是郑贻春案的具体承办科室,科长李 泽 祥[8]
营口市人民 检 察院
检察院起诉郑贻春的第一个证据是营口市公安局和营口市检察院诱供郑贻春所得的口供。6月20多号,营口市公安局和营口市检察院同时来找郑贻春说:“上面现在准备对你进行宽大处理,你有希望了,挺好一个机会,你要把握住。现在有点事情,希望你配合一下,你要把你原来和大纪元网站一个叫唐青的编辑你们之间是怎样交往的、怎样谈话的、怎样联络的,我们需要你做一个口供。这个事情不会给你本人带来什么不利影响,也不会给其他人带来什么不利影响。”这个没有其它的人证、物证的、根本不成立的、不存在的诱供结果被作为第二次开庭的主要证据向法庭提供。当郑贻春得知这一诱供作为他“犯罪”证据,他已经在法庭上当众翻供[9]。第二份证据是营口市公安局自己给出的一个证明证据,大意是:唐青和郑贻春曾经联系过,他们之间说了几句话,谈到稿费和写文章的问题等等。这是公安机关主观炮制的“证明材料”而不是客观证据[10]。
薛 丽红 (女):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郑贻春案的公诉人
梅 树 清: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营 口市中 级 人民法院
2005年7月21日的“公开审理”,法院只允许郑贻春的两个弟弟旁听,其余的亲属都被拒之门外。旁听者仅有14人,除了郑贻春两个弟弟外就是辽宁省、营口市政法委书记等官员,美国《时代周刊》记者被拒绝庭审旁听;整个庭审过程郑贻春带的手铐都没解开;庭审中审判长不容许郑贻春陈述事实和为自己申辩。在郑贻春不到十分钟的陈词里,审判长十多次打断郑贻春的自辩,说“你离题太远了,你就针对起诉书的情况说明你的态度。”
金瑞:第一刑事审判庭庭长,郑贻春案主审法官、审判长
杜林奎: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此案由第一刑事审判庭三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另两名法官情况待查
庭 审记录员(女,详情待查):庭审记录员仅根据当局的需要,选择性的记录庭审。在郑贻春自辩过程中,她绝大多数时间并不记,而其它人说话时,她都记录[11]。
营口市公安局
逮捕郑贻春后,公安人员警告他的家人不要把此事向外界透露,否则对他的案情严重不利[12]。和营口市检察院一起对郑贻春诱供作为起诉证据,营口市公安局自己也炮制了一份证明材料,企图用这份材料证明郑贻春在国际互联网上发表的文章造成的所谓的恶劣的影响。营口市公安局将非法窃听郑贻春与国外新闻媒体《大纪元时报》编辑唐青(本名黄万青)几年前的私人通话的录音,做为“证据”,指控郑贻春与唐青属于“国内、国际勾结”,并将郑贻春在大纪元上发表作品所获得的稿费作为大纪元网站的“资助”。
营口市公安局国保支队
非法扣押公民邮件和汇款。他们扣押了美国邮寄给郑贻春的100美元的信和80美元的支票[13]。
岳 树军 :营口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副支队长(负责郑贻春案)[14]
朱良:营口市公安局局长
李子平:营口市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支队长[15]
盘锦 市第一看守所、 营 口看守所
看守所不允许给他送东西,也不允许看望,他有糖尿病药都吃不着。期间换了两个地方,从盘锦到营口看守所[16]。
注:郑贻春被关押的盘锦市看守所就是当年关押张志新的地方,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是当年一审判决张志新的法院。
中文链接:http://www.zhuichaguoji.org/node/553
18.3 关于中共迫害传播《九评共产党》民众的调查报告
2006年9月21日
从2004年11月19日开始,《大纪元时报》连续发表了《九评共产党》(以下简称《九评》)系列社论。该社论及其引发的后效应,包括迄今已达1,300多万人退出中国共产党及其相关组织的行动,使中共面临着执政以致建党以来最严重的危机。中共对此采用的对策是,在国内不报道或否认;在国外,利用其控制的媒体和网络贬低和质疑《九评》及其引发的退党大潮这一事实。同时,实际操作上则是“内紧外松”,加紧加重对印制、散发《九评》、推动退党的法轮功学员和正义人士的迫害,并追究、迫害真名退党的民众。本报告旨在揭示中共残酷迫害推动《九评》、退党的事实。
一、 自上而下的文件及其反映的中国大陆《九评》广传和 “三退”大潮的事 实
2005年1月24日,公安部下达了《全国公安机关防范打击法轮功<九评共产党>反动宣传煽动活动专项行动方案》(简称1・24专项行动)[1]。紧接着,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都分别下达了各自的类似文件。如天津市公安局于2005年1月28日下发了《天津市公安局防范打击法轮功<九评共产党>反动宣传煽动活动专项行动方案》,部署开展1・24专项行动。天津市公安局公处综[2005]22号“关于做好1・24专项行动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对社会面发生的有关《九评》宣传警情及发案,各单位要迅速处置,及时收缴、取证。对电话类警情,要判明来电人的性别、口音等基本特征、来电方式、叙述内容以及来电显示号码等情况;对传真类警情,要及时收缴宣传品,了解有无来电显示号码;对信件类警情,要注意保全信封及原件,根据发信方邮戳标记时间、地址和信件内容判明发信人;在专案侦察工作中,一经发现制作、传播《九评》的线索,要立即上报市局,查清源头、制作人、传播方式、范围和数量;指挥秘密力量全面搜集辖区内法轮功人员下载、制作、传播《九评》的内幕性、深层次情报信息;各单位应将本单位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于每周五12时前,报告市局反邪教处[2]。2005年6月30日,公安部副部长、中共中央“610”办公室主任刘京在一次内部秘密讲话中用大量篇幅谈到《九评》“退党”对中国大陆的影响及中共中央政治局对此的“基本指导方针”[3]。按照中国集权统治的结构,关系到重大政策性的文件不会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而只能是各地按照中央层层下达的文件制定。因此,虽然有时不能直接得到这类中央文件的原件,仍然可以从基层披露的文件讲话看出中央文件的主要精神。2005年11月25日贵州安顺市西秀区财政局文件中提出贯彻落实西区维稳字(2005)6号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散播《九评》的蔓延势头[4]。安徽省宁国市2006年政法工作会议报告中谈到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时特别强调了法轮功 散发传播《九评共产党》等文章,和“三退”(退党、退团、退队)“成为影响政治稳定的潜在威胁”。而该市2006年综治工作的重点则是以打击制作、传播《九评》类宣传品等活动为重点[5]。2005年4月,中共南宁市西乡塘区委书记肖志钢在区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承认,受境外“以炒作《九评共产党》及煽动退党为重点的反宣高潮”影响,该辖区法轮功“散发、张贴传单,喷涂标语,发送传真、骚扰电话等反动宣传案件大幅上升”[6]。
二、 严查公开退党、退团、退队的“三退”人员
天津市公安局反邪教处于2005年1月12日发给各分局国保支队、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和公安处国保科“关于对境外法轮功网站刊登退党(团)人员进行核查的通知”(公处密发[2005]2号),对监控和追查退党人士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对“退出共产党”网站的实时监控,梳理出以本市人员署名的“退党(团)声明”,通过“法轮功活动信息管理系统”和“天津市常住人口查询系统”进行初步核查,将初步核查后梳理的“署名人”名单下发有关分局、公安处国保部门。市局反邪教处将各单位核查完毕的报告汇总上报公安部26局和市委“610”办公室。通知明确这是按照公安部26局的要求做出的规定[7],说明早在《大纪元时报》发表《九评共产党》系列社论不到2个月的时间,中国公安部已经开始全国性的针对退党(团)人士的系统追查和迫害。
三 、把打击传播《九评》“退党”作 为 政法工作的重点
2005年7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所属的扎兰屯市发现有散发的《九评》。此案被命名为“7.20”案件层层上报,成为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大案。自治区公安厅反邪教总队葛勇总队长赴现场督办案件的侦破,公安厅给予情报、协调方面的支持。2006年3月27日,共出动警力168人,车辆80余台,在扎兰屯市和阿荣旗两地抓捕法轮功学员40名,抄走《九评共产党》、《江泽民其人》、“退党小册子”等10万余份。随后,又通过跨省协作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抓捕法轮功学员数十人[8]。
2006年1月,哈尔滨市委政法委在“部门动态”中介绍南岗区“把防范打击法轮功制作、散播《九评》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9]。中共合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晓麟在2006年4月17日题为“推进平安合肥建设为跨越式发展保驾护航”一文中提出:深挖打击法轮功组织,严惩网络犯罪和制作、传播《九评》类宣传品等反动政治活动,加强“追逃查失”工作[10]。2006年5月9日,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政法委书记焦永乐在全县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以制作、传播《九评》类宣传品等反动政治活动为重点打击对象” [11]。2006年8月2日,中共安徽天长市市委宣传部撰文报道该市将法轮功活动作为公安机关专案侦察的重点,突出打击制作、传播《九评》类宣传品的活动。对涉及《九评》案件实行快侦快破[12]。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2006年全县政法工作要点中也同样要求严厉打击制作、传播《九评》类宣传品的活动[13]。广东海事局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总结2005年工作时就有组织开展防范打击法轮功《九评共产党》活动专项行动(即:“1・24”专项行动)的内容[14]。
四 、重判与《九评》“退党”有关的案子
2005年6月13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抓捕了黄笃珍、罗秀英、郭明清等三名正在张贴标语、散发传单的法轮功学员并从她们的住处搜出300余份包括《九评共产党》在内的资料,准备根据这些资料对她们三人进行起诉[15]。湖南省常德市“扫黄”办联合武陵区公安分局,历时一年重点侦破了“11.5”法轮功案,共收缴《九评共产党》、《江泽民其人》等6种出版物3000多册,《明慧周刊》等10000多张,光碟1000多张,收缴用于制作、复制的光盘刻录机和印刷一体机8台,此案抓捕了40多人,刑拘25人[16]。2005年11月,宁夏石嘴山市法轮功学员谭秀霞因为在大武口区百花市场至政通小区进行散发涉及《九评》资料和《九评》光盘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7]。这些还是在中共严密封锁有关《九评》消息的情况下,由中共官方媒体网站透露出来的,实际情况要多得多。明慧网收集了法轮功学员因为传播《九评》而被判刑的案例[18]。全球退党服务中心则收集了大量社会正义人士因为传播《九评》或被怀疑与参与《九评》的写作而被判刑的案例[19]。
参考资料
1. 追查国际资料库天津市公安局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处2005年1月27日《反邪教情报》(35)建议网监部门加强监控和网上封堵,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全国公安机关防范打击法轮功<九评共产党>反动宣传煽动活动专项行动方案》的部署,将防范和打击散发《不是搞政治》活动,与防范打击法轮功《九评共产党》反动宣传煽动活动的结合起来,坚决遏制法轮功活动的反弹。
2. 追查国际资料库天津市公安局公处综[2005]22号“关于做好1・24专项行动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
3. 追查国际资料库“关于反邪教问题”的讲话公安部副部长、中央“610”办公室主任刘京2005年6月30日
4. 《西秀区财政局网站》(贵州安顺)西秀区财政局文件2005年11月25日(1)坚决遏制散播《九评》的蔓延势头,…。(4)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对发现的《九评》反宣品不听、不信、不看、不传,并及时向组织报告和上交反宣品。对不上交反宣品并进行恶意传播的,将根据情况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宁国政法综治网》深入推进平安创建活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不断开创全市政法综治工作新局面――在全市政法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吴春耕)2006年4月7日
6. 《南宁政府网》在西乡塘区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共南宁市西乡塘区委书记肖志钢2005年4月25日
7. 追查国际资料库“关于对境外法轮功网站刊登退党(团)人员进行核查的通知”(公处密发[2005]2号)(天津市公安局反邪教处2005年1月12日)
8. 《内蒙古公安》重案组:“7.20”法轮功案告破
9. 《哈尔滨政府网――政法委――部门动态》南岗区全面加强“三节两会”期间防范控制邪教问题工作。中国・哈尔滨。发布日期:2006.1.13…加强对辖区 内法轮功非法宣传品的清理工作,确保辖区内一、二类街路建筑物、公共设施上张贴的法轮功非法宣传品2小时内清除干净;对辖区内三、四类街路建筑物、公共设施上和居民小区、庭院、楼内的法轮功非法宣传品4小时内清除干净;重点防范悬挂大型标语和利用小喇叭进行非法宣传活动的恶性事件发生。把防范打击法轮功制作、散播《九评》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坚决粉碎境内法轮功组织利用散播《九评》进行各种捣乱破坏的图谋。
10. 《中共合肥市委政策研究室网》2006年4月17日“推进平安合肥建设为跨越式发展保驾护航”作者: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晓麟
11. 《霍邱普法网》2006年5月10日“焦永乐在全县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是继续“严打”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制作、传播《九评》类宣传品等反动政治活动为重点打击对象,严惩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防范控制工作,加大教育转化攻坚力度;…
12. 《中国-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政府网》“防范邪教组织维护社会稳定”天长市委宣传部夏道林、于滢…突出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制作、传播《九评》类宣传品等反动政治活动。对涉及《九评》宣传煽动案件实行快侦快破,及时消除负面影响,打击嚣张气焰。
13. 《广德政法综治网》2006年5月30日 “2006年全县政法工作要点”…严厉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制作、传播《九评》类宣传品等反动政治活动。…“610”办公室要加强对重大和复杂疑难案件处理的协调指导,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4. 《肇庆海事党建网》2006年5月19日“广东海事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材料”广东海事局2005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广东海事局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2006年3月1日)…组织开展防范打击法轮功《九评共产党》反动宣传煽动活动专项行动(即:“1.24”专项行动)
15. 《邵阳市双清区公众信息网》2005年6月13日“我区破获一起法轮功大案”双清公安分局编辑:刘新
16. 《常德市新闻出版局、常德市版权局网》2006年2月16日“在全市‘扫黄打非’暨新闻出版版权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万常明
17. 《人民网宁夏视窗》2005年11月17日
18. 《明慧网》:恶党迫害《九评》传播者案例汇编2006年7月14日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6/7/14/132976.html
19. 《全球退党服务中心》资料,见附件。
中文链接:http://www.zhuichaguoji.org/node/957
18.4 追查国际就中共当局秘密审判高智晟律师的声明
2006年12月13日
2006年12月12日上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秘密开庭审理高智晟一案并威胁“国际媒体对高智晟案的‘炒作’可能对高智晟的定罪量刑不利”。中共对高智晟的做法违背了现代文明社会的最基本价值,更是对人类良知底线的挑战。追查国际将一如既往的记录、追踪事件的进展和涉案人员。每一涉案人员将对自己在此案中所犯下的罪行承担责任。“奉命行事”的托词没有被审判纳粹的纽伦堡国际法庭接受,也不会被未来审判这些罪犯的法庭接受,更不会被人民和历史承认。
涉案主要嫌犯:(名单将根据情况随时调整)
罗干: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
周永康:公安部部长,中共中央政法委副书记
陈智敏:公安部部长助理、公安部国内安全保卫局(一局)局长
张荣革:公诉人。检察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张荣革是何德普“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的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参与了多起迫害法轮功案的起诉,其中包括1999年12月非法审判法轮大法研究会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案;2001年天安门自焚栽赃案;2000年12月5日庞有、穆春艳、陈苏平、张立新印制、散发法轮功资料案等。
贾连春:主审法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贾连春也是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案的审判员(该案审判长是柏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过多起法轮功学员案。其中包括2000年12月5日庞有、穆春艳、陈苏平、张立新印制、散发法轮功资料案。以上四位法轮功学员被分别判处8年、7年、7年和3年徒刑;2001年3月1日薛海容、安丽珠、李凤琴、冯秀春、郝福宁五人下载、复制、印刷、散发法轮功资料案,五名法轮功学员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6年和5年;2003年4月下旬4件18名法轮功学员上诉案(此案责任人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助审员孙庆宏)。(更多案例请联系追查国际)
王贺:法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张宪林:北京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总队总队长
孙伟:北京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总队处长。长期以来负责监视、骚扰、殴打高智晟律师及其家人。
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追查国际)
World Organization to Investigate the Persecution of Falun Gong
电话:617-325-3481;传真:617-325-8729;
P.O. Box: 365506,Hyde Park, MA, USA 02136
网址:http://www.zhuichaguoji.org, http://www.upholdjustice.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