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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
【大紀元2011年02月23日訊】 〈大紀元記者宋順澈台灣台北報導〉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新罰上路,依據99年6月2日新修正第13條第1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未滿12歲)之人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行陪同。」,違反規定者將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而為保護兒童施放安全,內政部亦公告禁止兒童施放飛行類(如沖天炮)、升空類(如空中美人)及摔炮類等較具危險性之一般爆竹煙火,不得販賣給兒童,違反規定者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罰鍰。
因此,呼籲親愛的市民朋友應遵守相關規定,雖然燃放爆竹、施放煙火是我們古老且傳統的習俗,逢年過節,更是重要慶典與娛樂常見的慶祝方式,然而小朋友施放爆竹煙火時,必須由家長(成年人)陪同。此外,販賣爆竹煙火業者更應謹記勿將飛行類、升空類及摔炮類等較具危險性之一般爆竹煙火販賣給兒童,以免觸法,更可避免發生的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