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狩獵釋憲 動團認同獵保育類野生動物須管理
2021/5/7 18:53(5/20 10:38 更新)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7日電)原住民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釋憲案今天下午宣示解釋,部分違憲。動保團體聯合表示,認同保育類野生動物的狩獵必須管理的解釋,但堅持憲法尊重多元文化,並不等同原住民族集體擁有狩獵權。
原住民王光祿於民國102年間持槍射殺山羌等保育動物,除被最高法院判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因為他未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申請就打獵,被判處3年6月徒刑定讞;經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定有違憲之虞,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其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自製獵槍」規定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申請核准的管制手段均合憲。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台灣防止動物虐待協會、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世界愛犬聯盟台灣總代表等發表聯合聲明回應,表示認同原住民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必須管理。
動保團體表示,釋憲對於野保法第21-1條規定所稱的傳統文化應包括原住民以其所屬部落族群傳承的飲食與生活文化,獵捕野生動物供自己家人或部落親友食用,或作為工具器具供非營利自用之情形,才符合憲法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利之意旨,動保團體有其看法。
代表發言的動社副執行長陳玉敏說,憲法肯定多元文化,並認為應積極維護保障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但並不等同於原住民族集體擁有「狩獵權」;隨著社會變遷,狩獵權也可以是鏡頭狩獵,就像神豬重量比賽、出草獵首,都因公共秩序及利益考量正趨向或已被淘汰。
陳玉敏也說,釋憲提及獵捕要提出申請部分,有關喪事為突發、要事先申請沒有彈性,以及預先填寫獵捕種類、數量,這兩點違憲,動保團體尊重。(編輯:唐聲揚)11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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