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中國越界採砂 立院初審最高可處7年徒刑罰1億
(中央社記者林育瑄台北21日電)中國採砂船違法越界盜採海砂事件頻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將加重處罰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中國採砂船違法越界盜採海砂事件頻傳,依現行法規,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新臺幣10 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現行條文並未規定刑責。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包括行政院的提案,共有11個不同的提案版本。
在刑責方面,現行條文並未規定刑責,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賴瑞隆、羅美玲、蘇治芬、時代力量黨團與行政院提案均加重處罰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民進黨立委洪申翰則提案加重處罰提高到2年以上、10年以下;民進黨立委陳亭妃提案為3年以上、7年以下。
在得併科之罰金部分,國民黨立委謝衣鳯提案將最高罰金提高到6000萬元;民進黨立委蘇治芬、羅美玲與行政院提案均將最高罰金提高至8000萬元;而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賴瑞隆、陳亭妃、洪申翰、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則將最高罰金提高為1億元。
管碧玲指出,中國的抽砂船盜採海砂,造成砂石大量流失、海底地形變動,嚴重破壞海洋環境及自然生態,雖然國內加強查緝,但罰責未引入刑責、罰鍰金額太小,不具嚇阻作用。她在協商時說,自己提案的最高罰金是1億元,行政院的版本則為8000萬元,為何政府要幫中國抽砂船節省2000萬元。
該修正草案經在場官員與立委討論後達成共識,最終通過管碧玲的提案,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及領海以及金門( 含東碇、烏坵)、馬祖(含東引、亮島)及南沙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採取土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此外,今天的會議也審查賴瑞隆、謝衣鳯提出的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其中第10條新增退場機制,當區內事業設立申請核准後,管理處或分處得派員查驗,若未依投資計畫完成,或未依計畫經營,管理處或分處得要求改善或變更計畫,未提出計畫、未得到核准或未確實執行者,得廢止其投資案並勒令其限期遷出園區。(編輯:蘇龍麒)10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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