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釋憲案 律師學者見解相左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31日電)7歲童提釋憲爭原民身分案明天將宣判。有律師認為一個人的自我認同不應受姓名拘束;原民學者則認為若恢復傳統名字不再是取得原民身分的條件,是對傳統命名文化最嚴重的傷害。
有泰雅族血統的吳陳春桃以及7歲女童吳若韶等人,認為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姓名權保障以及對原住民族保障等,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訂於明天宣判。
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全國律師聯合會副秘書長謝孟羽告訴中央社記者,他認為本案最重要關鍵,是一個人身分的自我認同,是否會因姓名而受到拘束;換言之,一個具有原住民血統的人,不應該是因為名字,來決定自己是不是原住民。
謝孟羽表示,原住民取名的方式、意義,與大多數漢民族不同;現在的情況是漢人先剝奪了原住民命名的方式,又再限制其追求自我認同。
謝孟羽指出,有些人在意的是身分背後所連結的福利問題,但後面的補助、福利與前段的自我認同是不同層次的問題,不該混為一談;血統是很重要的參考依據,更重要的是一個人對於族群、部落的認同。
謝孟羽舉例,一般漢人父母不同姓,難不成從父姓之後就沒有媽媽的血緣了嗎,既然有這個血統,就不應該單純以姓名作為區分的依據。
不過,由成功大學副教授、排灣族的樂鍇.祿璞崚岸Ljegay Rupeljengan,以及南開科技大學國際處處長、鄒族的文淑盈Akuanu Usaiyana等多名原住民族學者所組成的苗栗縣泰雅北勢群文化協進會發表聲明,認為原住民身分法並未違憲。
聲明中提到,若宣告「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違憲,就等於告訴族人「恢復傳統名字不再是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條件」,將對於原住民族傳統命名文化造成最嚴重的傷害。
聲明中舉例,在舉行祭儀時,各氏族族人依其傳統各自分工,漢父、漢祖父姓氏要如何執行祭儀?布農族甚至有氏族婚姻禁忌,若觸犯將會遭殃,漢父、漢祖父姓氏要怎麼避免禁忌?
另外,傳統排灣族、魯凱族有很嚴謹的家名階級,族人一聽到傳統家名或對應的漢姓,就能立即識別出是哪一個家名的成員,部落的責任、權利也是以家名區分,漢父、漢祖父姓氏要如何對應家名?
即使是太魯閣族、泰雅族、賽德克族、雅美(達悟)族等非氏族社會,改用漢姓後也清楚知道該姓是從原父、原母傳承而來,已能有效提供族人進行內部管理,防止原住民保留地流失於外姓人,族人也都知道彼此的權利義務。漢父、漢祖父姓氏將造成內部關係的混亂。
聲明強調,原住民族的命名制度因為過去政府無知粗暴以漢姓取代而混亂,無法接受再次因為國家力量藐視「民族意願」,而必須要再打掉重練。
聲明最後呼籲,為了表彰認同、尊重傳統文化、保障原住民族個人及集體權利,現行「從原父、原母姓或傳統名字」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規定仍應維持。(編輯:張雅淨)11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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