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R1爭議 金管會:建議雙方好好溝通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謝方娪、吳佳蓉台北13日電)新光R1爭議持續延燒,金管會表示,受益人會議決議在符合法規和信託契約約定之下具執行效力,目前受託機構提出程序有瑕庛因此無法執行,應由雙方妥適溝通,金管會不便介入。
先前擔任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新光一號(新光R1)信託監察人的晶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晶華管護)4月8日召開受益人會議,通過管理機構新昕國際解除和新壽公寓大廈管理公司的複委任契約、不能跟新光集團租用車位等議案,並透過臨時動議,解任管理機構新昕國際與基金律師邱淑卿。不過,晶華管護以及兆豐銀對於決議效力見解不同。
晶華管護總經理林超驊今天表示,決定召集受益人會議後,就委由邱淑卿備置受益人會議的相關文件,往來郵件也都有副本給兆豐銀行,邱淑卿知道開會時間、地點,但會議有邀媒體旁聽,表示不願參加。
林超驊表示,由於基金開受益人會議一定需要律師在場協助,既然邱淑卿不願出席,也尊重意願,因此跟邱淑卿協商並建議在受益人會議前辭職,讓受益人另外委任願意出席受益人會議並維護受益人權益的律師,邱淑卿也明確回覆願意辭職。
林超驊指出,詢問兆豐銀是否有收到邱淑卿辭呈時,兆豐銀表示「有收到辭呈但予以慰留」,當下就跟兆豐建議不要慰留,不然受益人會議可能解任邱淑卿。他認為邱淑卿跟兆豐銀應該清楚,如果邱淑卿不願意出席,受益人可能提臨時動議更換律師。
受託機構兆豐銀行特別發聲明澄清,晶華管護召集受益人會議的通知信,調查後發現,確實沒有通知律師邱淑卿。過去受託機構召集的受益人會議,都會向基金律師寄送邀請函,以表示對專業人員的尊重。
兆豐銀表示,未曾收到邱淑卿的辭任信,依照現行法規,律師也沒有出席受益人會議的義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副局長黃光熙晚間表示,受益人會議是REITs最高意思決定機關,在符合法令和信託契約約定的情況下,受益人會議所做的決定,受託機構原則上應該受到拘束並且執行。
黃光熙指出,目前受託機構對於受益人會議決議,提出程序上認為有瑕疵、對決議有疑義的部分,導致執行上有困難或顧慮,金管會認為,應由受託機構和受益人坐下來好好溝通,妥適處理。
金管會主秘陳開元則表示,信託契約屬於私法契約,金管會不適合在私法爭議上做態度表示,也不便介入解釋雙方契約,目前受益人及受託機構的爭議,交由契約當事人好好溝通。(編輯:楊凱翔)11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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