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行天理,再现公道,匡扶人间正义。

关于张林为《大纪元》等投稿而被非法判刑的调查报告

2005年8月7日
简体字A4版

本调查受《大纪元时报》委托而进行。

张林,男,1962年出生,安徽蚌埠市人。1985年从清华大学毕业,1989年中国民主大潮时期,先后于安徽建立5个学生和工人组织。1989年6月8日被捕,被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991年出狱后,继续从事民运。1995年5月26日于北京郊区再次被捕,1998年劳教期满后,赴美参加海外民运活动。1998年10月底,越境返回祖国从事民运,第二天被捕,随后被判处三年劳教。2001年底劳教期满释放以后继续写作推动中国的民主。2005年1月28号从家乡安徽蚌埠到北京吊唁赵紫阳遭到官方禁止。1月29号从北京返回安徽后被警方行政拘留。拘留书指控张林2004年下半年以来,频繁在互联网上发表多篇署名文章,“内容偏激,捏造歪曲事实,扰乱社会秩安,造成极坏影响”。

2005年6月21日,张林被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正式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起诉书指控张林于2003年8月至2005年1月期间“在《博讯新闻网》、《大纪元》、《看中国》、《民主论坛》等网站上,公开发表署名文章192篇,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内容。”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有在《大纪元》网站发表的《一个醉鬼吓跑一万个共产党员》、在《博讯新闻网》网站发表《盘古乐队――中华民族歇斯底里的怒吼》、在《大纪元》网站发表的《全军覆没》、《不再沉默的火山》、《<九评共产党>读后感》和《伟大语言的力量――论<九评>》。另一指控是张林于2004年12月接受境外广播电台“希望之声”的采访。莫少平律师为张林作了无罪辩护,张林作了自辩和最后陈述。在辩护人反驳了起诉书的全部内容后,公诉人除了反复念叨“根据我们掌握的证据,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可以认定张林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外并未对辩护内容提出进一步的意见。

2005年7月28日,张林被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此外,根据张林本人叙述,2004年11月12日,张林因帮助一位朋友而被蚌埠市黑社会势力劫持绑架。这股绑匪的头目则是蚌埠市一位市委副书记的司机,而张林的这位朋友则是席卷全国以政府为主导的征地拆迁运动的受害者。警方在处理绑架案时明显偏袒绑匪一方[1]。由于张林一案纯属政治迫害,已超出了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而有市甚至省级党委和政法委介入[2],这股官匪勾结的黑社会势力也涉嫌参与了。

根据调查,现将涉案部门和个人及其主要违法行为公布如下(本报告不讨论案例本身的法律问题):

蚌埠市公安局

蚌埠市公安局于2005年1月29日拘留张林至5月18日移交检察院,在侦察案件阶段拖延拘押张林时间长达4个月零20天,并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剥夺张林会见律师的权利。然而无论是起诉罪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起诉书都没有涉及任何“国家机密”[3] 。主管侦查的是蚌埠市公安局的国内安全保卫支队(国保支队)。

王洪祥:主管国保的市公安局副局长
胡同君: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支队长
房亚民:国保支队政委
刘蕾(女):国保警察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于5月18日接手此案后,于5月23日即将此案移交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只用了5个工作日就将此案“检察”完毕,没有以任何形式告之张林的家属和律师。检察院人员甚至要求身在牢狱,完全失去自由,已被剥夺了通信、通电话等各种权利的张林“自己想办法”联系家人和律师[4]。

芈振环: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春(女):公诉人,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案由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理并判决。在法庭辩论之后,审判长宣布:“由于案情重大,本案必须报请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经过该委员会研究后才能进行判决,判决结果将择日公布,这次‘公开审理’到此结束。”[5] 中国大陆的审判委员会是凌驾于独任庭和合议庭之上的特殊“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在相当程度上掌握着案件的命运,但是又因为案件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决定,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任免,会议由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程序也由院长控制,所以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命运的权力又要隶属于院长的权力之下,这样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的权力只是院长决定案件权力的表现[6]。可见,审判委员会是极具行政色彩、具有行政决策职能、违反审判规律的“审判组织”。此外,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兼任党组书记。有鉴于此,张林一案在法庭判决中已经是行政甚至党务干预司法了。

2005年7月28日法庭判决书上注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待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直到五天之后,法院才通知张林的辩护人莫少平律师,却没有通知张林的家属。法院的这种作法涉嫌程序违法以达到张林一方来不及准备上诉的目的。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王永法: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7]

直接审理并在判决书上签字的:
顾 倩(女):审判长、刑一庭审判长、蚌埠市妇联执委常委
骆 涛(女):审判员
陈 颉(女):审判员


顾 倩

中共蚌埠市委和市委政法委

根据蚌埠市公安局立案、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判决的情况,这一案子属于公检法联合办案的政治迫害。这一类案子必须由蚌埠市或更高一级的党委和政法委直接操纵。这是由中国大陆特殊的政法系统的性质所决定的。党的政法委员会的职责就是“根据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委的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保证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在政法部门的贯彻实施。”[8]

方平:中共蚌埠市委书记
市委副书记:吴行、林完红、张学群(分管政法)

巫希平:蚌埠市政法委书记
卢明霞(女)、乔建华:蚌埠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蚌埠市黑社会势力及其后台

张明生:绑架张林的绑匪头目,中共蚌埠市委副书记林完红的司机
林完红:中共蚌埠市委副书记,放纵或涉嫌操纵下属控制黑社会欺压民众。涉嫌介入张林审判案[9]。
蚌埠市龙子湖区群力派出所:石所长、陈所长、值班民警顾景怀,涉嫌提供派出所办公室给黑帮做羁押室、行刑室[10]。

安徽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监视张林的上网记录并向法庭提供证据

田扬畅:安全监察处处长

另据举报,蚌埠市国家安全局也涉嫌介入此案,详情待查。

参考资料

  1. 张林:我被黑社会绑架劫持的经过
  2. 追查国际:《关于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直接指挥中国司法部门迫害法轮功的调查报告》
  3.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林《刑事判决书》(〔2005〕蚌刑初字第30号)
  4. 辛菲(大纪元时报记者):张林案中公检违法莫少平吁公开审理
  5. 方草:张林案件“公开审理”纪实
  6. 肖建国 肖建光:审判委员会制度考――兼论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现实基础
  7. 王永法简历
  8. 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武汉市委政法委员会主要职责
  9. 追查国际调查记录
  10. 张林: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